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宣判四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宣判四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10月18日上午,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了四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七人组成合议庭,对四起案件集中宣判。

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宣判四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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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罗某某、洪某于2019年4月在禁鱼水域洪泽湖电鱼50.6公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1745元。另洪某曾因在洪泽湖水域两次非法捕捞被判处刑罚,均巡回审判。本案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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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颜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颜某在洪泽湖禁渔期采用线钩捕捞的方式非法捕捞昂针鱼等计561.2公斤,非法获利12177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354元。本案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支持民事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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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在处于禁渔期的泗洪新濉河水域电鱼31.1公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判决赔偿生态修复资金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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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妻子某某使用电瓶、地笼网在泗洪县新濉河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野生鱼、螺蛳各130公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26元。本案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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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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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为什么规定禁渔期?

A

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采取禁渔期这一保护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资源数量有限和生态系统的支持能力有限为依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水产资源绵延不绝。

Q

此次七名行为人中有六名是因电鱼触犯法律,那么电鱼有哪些的危害呢?

A

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危害性是巨大的,主要表现:一是严重破坏鱼类资源。科学研究表明,电鱼器释放的电量可以把小鱼当场电死,有些被电晕的鱼即便幸运存活,其体内的性腺器官已经受到损害,基本上丧失了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极少数能够繁殖的鱼,其后代也多为畸形,生存能力受到影响。二是直接造成水体污染。当电流通入水体后,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这些生物死体腐烂变质后导致水质变差,电鱼还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蝌蚪等物种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系统,最终使水体失去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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