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如何界定"一戶"?夫妻分戶算一戶還是兩戶?

大家都知道我國宅基地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但是,對於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是如何認定的,很多人還不是很清楚。

農村宅基地

一、“一戶一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一戶”的?

以玉山縣為例,根據《玉山縣農村一戶一宅認定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戶”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對“戶”的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間分戶的只能認定一戶;離婚滿三年以上的可以認定分戶;

(二)戶口未遷移的外嫁女和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不能與父母分戶;

(三)喪偶(須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證明)未再婚無子女的可以認定為一戶;

(四)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五)農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六)農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兒子,兒子結婚的,贍養對象應當與贍養人之一共同申請分戶認定;

(七)農戶屬二女戶,無計劃外生(抱)養、寄養的,女兒已結婚且男方入贅並承擔贍養女方父母義務的,贍養對象應當與贍養人之一共同申請分戶認定;

(八)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已享受國家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含住房公積金、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農村五保戶家庭已享受國家“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優撫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戶認定嚴格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應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議”集體討論決定並上報,經鄉(鎮、街道)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公示後確定。

也就是說,夫妻只能認定一戶;未成年人應當與監護人認定一戶;贍養對象應當與贍養人之一認定一戶;特殊情形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當然,各地的規定可能稍有不同,請以當地規定為準。

農村宅基地

二、如何理解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中的“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上可知,一宅就是指一處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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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了,既然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為什麼有些人家裡有多處宅基地也給確權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有些情況下,“一戶多宅”也是合法的。比如,因繼承農村房屋導致一戶人家有多處宅基地的“一戶多宅”是合法的。依據如下: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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