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八章 第三方責任

第八章 第三方責任

總所周知,建築行業是高危行業,不僅是建築物本身存在施工風險,對現場工人和第三方人員、財產也是具有危險性的。

通常理解下,任何人都應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因疏忽造成的損失、損害、傷害負責,無論是物理損壞或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建築工程中,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損失、損害、傷害都應對其負責。如果是業主對現場具有完全控制權的時候,則業主須對第三方的損失、損害、傷害負責。

通常受害的第三方會將業主、承包商、甚至PA等告上法庭。所以JBCC合同和其他建築合同一樣,都賦予了業主免於該類索賠的責任,承包商對此負有全責。(特別注意,此原因是由於承包商疏忽造成。)

同理,分包商對導致的第三方損失、損壞、傷害負有全責,免除承包商和業主的責任。

如果是業主的直接或間接疏忽導致的第三方損失、損壞、傷害,則承包商無須對此負責。比如業主的代表、直接承包商、員工、僱員等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包括已經移交的項目部分的業主行為和實際完工日期後的施工行為(有爭議),承包商都無須對第三方損失、損壞、傷害等負責。(JBCC Clause 9.2)

雖然業主通常不對承包商在施工期間造成的第三方損失負責,但如果施工條件危險且承包商採取了足夠的防護措施,還是無法避免對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業主也不能免責。

正如之前提過,在開挖過程中,承包商已採取足夠措施,按圖施工,仍然無法避免對鄰近第三方的損壞,業主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JBCC Clause 9.2.6)對於足夠的措施,程序通常包括:PA、承包商等一同勘察,記錄,現場照片,按規定的護坡等,足以證明承包商採取了有效的防護措施。

同時,承包商的施工須完全符合政府相關建築法規、勞動法規,並免除業主相關責任。承包商對現場工具、設備、財產等具有完全照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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