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離婚協議約定原家庭成員有房屋居住權,該房屋是否能處分?

文章導讀:

夫妻雙方離婚時,常常面臨共同房產分割問題,如果一方離婚後沒有其他住所,雙方可能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家庭成員繼續具有居住權。那麼所有權人之後想再處分房產,將會受到居住權人的阻礙。19年下旬,我們就接到了這樣的一個案子。

一、案情簡介

京雲律師瞭解到,2014年當事人張某與前夫竇某剛協議離婚,並約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位於XXX地一套房產歸女兒竇小某(未成年)所有,其公公竇某亮,前夫竇某剛,以及自己都有居住權,女兒竇小某由張某撫養,19年8月份,張某取得了房子的不動產權證書,成為了房產所有人。為了女兒的教育,便想賣掉這套房子另買一套學區房,但是公公竇某亮卻拒不騰房,並以當時買房時自己拿了4.5萬元為由要求各種賠償10萬餘元。據此京雲律所王國龍律師接受了當事人張某委託,並以排除妨害為由,起訴竇某亮騰房。

案例:離婚協議約定原家庭成員有房屋居住權,該房屋是否能處分?


二、法院的判決

被告竇某亮限期搬離原告張某所有的房屋,將房屋返還原告。由原告張某支付被告竇某亮4.5萬元。雙方各自承擔訴訟費50%

三、關於本案的幾點爭議

1,房子的所有權屬於誰?

房產屬於張某無可厚非,因為產權證上張某是獨立產權人,並且房貸也是由張某一直獨自償還。另外關於離婚協議的約定房產屬於未成年的女兒竇小某,由於房子屬於貸款所買,竇小某現在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買房還貸,而張某是竇小某的監護人,所以房子產權證上寫張某的名字並無不可,另外張某賣房的原因是為了女兒竇小某能獲得更好的教育條件,並沒有損害竇小某的任何利益。所以最終法院判決這套房子的產權屬於原告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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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權是否能阻礙所有權人行使處分權?

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被告具有居住權,即佔有、使用權,這是在《物權法》之外關於竇某剛以及竇某亮對涉案房屋佔有、使用權的設置,同時也是對原告作為所有權人權利的限制,這些內容,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竇某亮的佔有、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利。而被告竇某亮拒不搬出的行為正是對所有權人張某行使所有權的損害。

3,被告竇某亮的居住權如何保護?

京雲房產律師瞭解到,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竇某亮搬出涉案房屋,使得被告竇某亮的居住權無法繼續履行,屬於原告違返與被告兒子竇某剛的的協議,原告張某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本應另案處理,但是鑑於本案中原告張某承認購房時被告竇某亮出資4.5萬元,並同意在賣掉涉案房屋後給付被告,所以法院決定一併處理,判決原告張某給付被告竇某亮提供的資金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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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雲律師提醒您:

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不夠清晰明確,甚至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必然會給當事人造成長期的隱患。建議各位在婚姻關係走到盡頭的時候及時諮詢專業婚姻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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