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還敢“強制拆除”房屋?這次有案例了!最高法指導案例定調

導讀:在我國房屋徵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與此同時也伴隨著房屋徵收產生的糾紛,其中因各種原因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情況更是頻繁發生。接下來律師就為大家講解一個關於強制拆除維權勝訴的案例。

案例

最高法指導案例91號

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

還敢“強制拆除”房屋?這次有案例了!最高法指導案例定調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行政機關批准徵收馬鞍山市花山區霍里街道範圍內農民集體建設用地10.04公頃,用於城市建設。2011年12月23日,馬鞍山市人民行政機關將安徽省人民行政機關的批覆內容予以公告,並載明徵地方案由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實施。

蘇月華名下的房屋在本次徵收範圍內。蘇月華於2011年9月13日去世,其生前將該房屋處置給四原告所有。原告古宏英系蘇月華的女兒,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系蘇月華的外孫。

在實施徵遷過程中,徵地單位分別製作了《馬鞍山市國家建設用地徵遷費用補償表》、《馬鞍山市徵遷住房貨幣化安置(產權調換)備案表》,對蘇月華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予以登記補償,原告古宏英的丈夫領取了安置補償款。2012年年初,被告組織相關部門將蘇月華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除。

原告沙明保等四人認為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非法將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財產權,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賠償房屋損失、裝潢損失、房租損失共計282.7680萬元;房屋內物品損失共計10萬元,主要包括衣物、傢俱、家電、手機等5萬元;實木雕花床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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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沙明保等四人的賠償請求。沙明保等四人不服,上訴稱:

1.2012年初,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對案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未徵求公眾意見,上訴人亦不知以何種標準予以補償;

2.2012年8月1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對上訴人的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違法,事前未達成協議,未告知何時徵收,屋內財產未搬離、未清點,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3.2012年8月27日,上訴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的父親沙開金受脅迫在補償表上簽字,但其父沙開金對房屋並不享有權益且該補償表為房屋被拆後所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賠償請求。

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未作書面答辯。

裁判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0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駁回沙明保等四人的賠償請求。宣判後,沙明保等四人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撤銷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賠償上訴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內物品損失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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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徵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自願交出了被徵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亦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沙明保等四人的房屋組織實施拆除,行為違法。

關於被拆房屋內物品損失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組織拆除上訴人的房屋時,未依法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製作物品清單並交上訴人簽字確認,致使上訴人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故該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應由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點評

在徵收中自身權益受損時,被徵拆人必須鼓起勇氣積極維權。如果秉持著息事寧人,一味忍讓逃避,那麼只會使自身權益不斷受損。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律師提醒大家錯過時效再難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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