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再盜竊 不知悔改再入獄

“當天晚上我就把錢還給他了,我願意多賠錢,請求你們饒過我吧!”法庭上,被告人潘某聲淚俱下、悔不當初。

4月2日,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入戶盜竊案。被告人潘某因犯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刑滿釋放再盜竊 不知悔改再入獄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潘某騎電瓶車來到郎溪縣梅渚鎮某村,趁被害人廖某家中沒人,進入一樓臥室內竊得一些現金和一包硬盒中華香菸。竊取財物得手後,潘某聽到屋外有聲音,以為戶主回來了,便躲避在屋內。等到環境安靜後,潘某以為安全,正欲推門離開時,與正好回家的廖某撞個滿懷。情急之下,潘某謊稱自己是來購買竹子的,便匆匆離去。心有疑慮的廖某回屋後,很快發現其放在一樓臥室衣櫃抽屜內的現金被盜,隨即打電話報警。當晚,潘某自知其行竊已暴露,害怕被害人報案,便與兩個朋友一起到廖某家中賠禮道歉,並退賠現金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自1998年起,因犯搶劫罪、盜竊罪(多次)、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先後5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故意傷害、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等,先後2次被處以行政拘留。2019年3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的潘某剛剛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考慮潘某認罪認罰及其他從輕從寬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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