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綜合性地方法規《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4月1日開始施行


首部綜合性地方法規《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4月1日開始施行

3月25日,從蘭州市自然資源局獲悉,我市城鄉規劃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法規——《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將於4月1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蘭州市城市重點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馬英向記者介紹,《條例》從2017年列入立法計劃,歷經起草、調研、論證、市政府審議、市委常委會審議和市人大三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於2019年12月11日對《條例》公告,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據瞭解,《條例》共七章八十條。包括總則、規劃的制定與修改、規劃的實施、城市特色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第三條將蘭州市的城鄉規劃定位為: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佈局。

《條例》針對蘭州市城鄉規劃存在的舊城改造實施困難、規劃動態評估缺失、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無法保障、代徵公共用地、司法執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不夠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舊城改造、規劃動態評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禁止擅自改變、代徵公共用地、司法執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等作出具體規定。在舊城改造方面,《條例》規定,在舊城改造中實行片區開發、街坊改造和容積率轉移獎勵辦法。同時明確,舊城改造應降低建築密度,對騰退出的用地空間,優先用於增加城市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

《條例》的第四章,對城市特色保護涉及的黃河地域文化特色、黃河風情線景觀、河岸整治、新城建設、舊城改造、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條例》規定,在規劃綠地、公園、廣場、河洪道內嚴禁修建與綠化、公園、廣場、河洪道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首部綜合性地方法規《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4月1日開始施行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如: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按期拆除的,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同時,對違法建設工程,《條例》明確,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停止對違法建設工程的相應服務。此外,條例對建設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也設置了處罰條款。

馬英表示,《條例》的實施,對於協調全市城鄉空間佈局、依法實施精細化的規劃管控,保護和體現城市特色風貌,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提高全市城鄉建設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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