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1日开始施行


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1日开始施行

3月25日,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获悉,我市城乡规划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马英向记者介绍,《条例》从2017年列入立法计划,历经起草、调研、论证、市政府审议、市委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三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11日对《条例》公告,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第三条将兰州市的城乡规划定位为:本市城乡规划应当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应当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应当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应当体现本市“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

《条例》针对兰州市城乡规划存在的旧城改造实施困难、规划动态评估缺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无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旧城改造、规划动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旧城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在旧城改造中实行片区开发、街坊改造和容积率转移奖励办法。同时明确,旧城改造应降低建筑密度,对腾退出的用地空间,优先用于增加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条例》的第四章,对城市特色保护涉及的黄河地域文化特色、黄河风情线景观、河岸整治、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条例》规定,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1日开始施行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如: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对违法建设工程,《条例》明确,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相应服务。此外,条例对建设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也设置了处罚条款。

马英表示,《条例》的实施,对于协调全市城乡空间布局、依法实施精细化的规划管控,保护和体现城市特色风貌,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提高全市城乡建设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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