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小IPO”之辅导、验收


新三板公司“小IPO”之辅导、验收


上一篇我们讲了新三板“小IPO”中发行人要满足的条件,今天我们来讲一下发行人的辅导工作。挂牌公司满足公开发行的条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服务,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即应当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地方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下面我们以青岛地区为例,聊一下辅导备案的事情。

一、报送当地证监局辅导备案(以青岛为例)

1.备案时间: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

2.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报告》

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董监高名单及简历、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行业情况及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主要风险因素、辅导协议签订情况。

《辅导备案材料报送登记表》

《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一期财务报表

3.备案公示:材料齐备后在青岛证监局网站公示

4.辅导备案起始日:公示日期

二、辅导过程监管

1.《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自辅导备案公示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报送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报送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时,本局将同时约谈辅导机构现场负责人和拟上市公司董秘。

2.终止辅导备案:公司不再满足上市基本条件或其他情况需解除辅导协议。

3.更换辅导机构: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登记程序;制定新的辅导计划与实施方案。

4.全程动态监管:审阅备案材料、电话问询、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约见谈话

5.举报投诉

三、辅导验收

1.辅导机构:认为达到辅导目的,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的,应向证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和《辅导机构内核意见》,申请辅导评估。

2.证监局检查组:现场察看、现场录像或拍照、查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约见谈话方式。

3.重点关注:

(1)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辅导内容是否完整,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辅导工作底稿是否完备。

(2)辅导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

(3)拟上市公司有关情况:

1.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2.历史沿革的合法性、有效性;

3.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的独立完整性;

4.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房屋等法律权属问题;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6.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作程度;

7.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8.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规范程度;

9.财务规范运作情况;

10.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4)拟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中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督导拟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5)拟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及时提醒公司按照证监会年度会计监管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进行,夯实信息披露基础。

(6)拟上市公司过往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仍然存在的可能影响发行上市审核的问题,可要求相关中介机构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提请辅导机构关注。

(7)拟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8)中国证监会和本局认为需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评估完成后,证监局出具《辅导工作监管报告》,该报告作为申报材料一部分一并报送证监会。

四、持续监管(略)

​以上就是新三板股票公开发行报送辅导备案及验收的流程。

(作者:徐朋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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