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大批假口罩“加班”出貨,剛剛警察查獲大批“假口罩”

最近新型冠狀病毒牽動著每一箇中國人的心。

疫情當前,全國人民眾志成城。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防護,非常非常重要的一項防護措施就是戴口罩了。

危險!大批假口罩“加班”出貨,剛剛警察查獲大批“假口罩”

當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攜手並肩的時刻,有人卻做起了趁火打劫的買賣,趕走防疫人員、銷售假口罩、為賣貨散佈謠言……這不僅該受到輿論譴責,更觸犯了法律法規。

案例分析

1月25日晚,有市民和微博網友舉報稱,浙江義烏有小作坊正在製造“假口罩”,並在博文中附上了爆料人的聊天記錄、製作現場照片,以及製假作坊的地址。

當晚20時許,義烏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前往多個地點開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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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查獲“清輕”牌一次性口罩70箱,共計10萬餘隻;無標識口罩11箱,共計5萬餘隻。在另一處檢查現場,執法人員發現有兩個待郵寄的快遞包,內有桐城市康溪勞保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康溪”牌KN95型3D摺疊口罩45個。執法人員當場已對上述物品進行查扣,現場未發現網友所稱的“3M”標識口罩。

法條鏈接

1)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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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監管部門出手:多措並舉,保障口罩乾淨充足

面對口罩市場上冒頭的不法行為,各國家部委和企業平臺紛紛出手。

1月25日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召開擴大會議,強調要進一步加強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堅決杜絕質量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同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公告,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防疫用品漲價等行為,要求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及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監管,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

危險!大批假口罩“加班”出貨,剛剛警察查獲大批“假口罩”

如何分辨你的口罩是不是假貨,最後總結一下:

1.只有圓點,沒有斜紋,一定是假貨!

2.有圓點,也有斜紋,基本真貨

3.沒有圓點,只有斜紋,基本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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