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懷化鶴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案件。
叢某輝等人先後糾集了李某、宋某剛在懷化市鶴城區負責迎送"供體"(出賣腎臟的人),並帶"供體"進行體檢及供養"供體"等活動。
這起案件最讓人覺得奇葩的地方在於,該犯罪團伙多次組織被害人賣腎,每天微信轉賬給被害人,包吃包住包檢查,卻一次也沒有交易成功。
為了償還欠朋友的 3000 元,成都小夥陳某鋒想到了賣腎。很快,有中介找上門,包攬一切費用讓陳某鋒輾轉湖南懷化和雲南玉溪體檢配型。然而,陳某鋒在玉溪體檢時被公安機關發現,賣腎一事不了了之。
包括陳某鋒在內,這個團伙曾多次組織賣腎的人去醫院檢查,最後都失敗了,要麼被發現,要麼不匹配,要麼對方臨時反悔。
日前,懷化鶴城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案件。
為償還 3000 元借款打算賣腎
陳某鋒起意賣腎是因為欠了朋友 3000 元,但是無力償還。2018 年 10 月 16 日,陳某鋒在百度貼吧裡搜索賣腎的帖子,並留下了聯繫方式。
很快,有人聯繫了陳某鋒,在多個 QQ 用戶和他聊天之後,陳某鋒被"小魚"拉進了 QQ 群,群名稱是"捐腎,長期收"。"小魚"給陳某鋒購買了從成都來懷化的火車票,安排他在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和懷化市中醫院做檢查。檢查完後,陳某鋒被帶到當地一家賓館住宿,一住就是十多天。"小魚"不僅承擔了住宿費,還把每天吃飯的費用轉給陳某鋒。
"小魚"真名是宋某剛。2018 年,叢某輝(另案處理)等人利用互聯網招攬腎源"供體"(出賣腎臟的人),開始實施組織他人出賣人體腎臟器官的活動。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中旬,叢某輝等人先後糾集了李某、宋某剛在懷化市鶴城區負責迎送"供體",並帶"供體"進行體檢及供養"供體"等活動。
陳某鋒就是宋某剛負責迎送的一個"供體"。直到 2018 年 11 月 5 日晚上 8 點多,等待了十多天的陳某鋒才接到來自宋某剛的電話,通知他去外地做手術,次日上午 11 點之前去懷化火車站。"我去懷化火車站取完票,才知道是去玉溪。‘小魚’讓我帶上體檢報告給玉溪那邊接我的人。"陳某鋒按照計劃到了云溪,卻出現了意外,他被送至雲南玉溪進行進一步體檢配型時被公安機關察覺而未能繼續配型。此後,在宋某剛的要求下,陳某鋒輾轉到昆明等地繼續等待手術,最後返回成都,此事不了了之。
不是配型不符,就是賣家反悔
判決書顯示,宋某剛與李某在團隊中各有分工,李某負責在懷化市中醫院及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給前來賣腎的王某龍、陳某、陳某鋒等"供體"開出醫院體檢單並帶"供體"體檢、傳輸體檢信息和支付"供體"的各項體檢和生活費用,宋某剛負責迎送上述部分"供體"及帶"供體"到醫院體檢等。
然而記者梳理發現,包括陳某鋒在內,這些想要賣腎的人最終都沒有賣腎成功。
2018 年,王某龍將 QQ 備註了"我想賣腎"。2018 年 11 月 1 日,一個 QQ 名叫"專業"的人加王某龍為好友。王某龍介紹了自己的年齡、身高、體重、血型等後,"專業"表示符合條件,稱賣一個腎價格在人民幣 47000 元至 50000 元之間,幫王某龍訂了火車票,從邯鄲直達懷化。
"專業"也是宋某剛。王某龍用宋某剛的身份信息在醫院驗血、B 超檢查腎臟。2018 年 11 月 5 日 23 時許,王某龍同樣接到了宋某剛的通知,次日去玉溪做手術。
"我在網上查了一下只有一個腎會怎麼樣,網上說後期護理費很高,對身體影響很大,我想了很久,最後決定不賣腎了。"王某龍不敢告訴宋某剛,他在次日 11 時許去了網吧,告訴宋某剛自己睡過頭了沒有趕上火車。"宋某剛就讓我繼續在懷化等,但他不再給我住宿費,只繼續給我每天 50 元的伙食費。"
在這段期間,王某龍一直和另一個賣腎的男子陳某一起吃住。幾天後,兩人都被通知不用賣腎了。"宋某剛說我不符合‘供體’的要求,讓我趕緊離開,隨後我收到了 300 元轉賬。"陳某稱。
判決書顯示,王某龍和陳某在懷化市鶴城區體檢後被公安民警截獲。
團伙成員也曾賣腎無果
有意思的是,負責迎送"供體"的宋某剛原本也是為了賣腎才來到懷化的,他因為一直沒有等到需要腎源的人,也沒有賣腎成功。
2018 年 8 月初,宋某剛坐火車來到懷化做體檢準備賣腎。"火車票是一名在 QQ 上認識的男子訂的,我叫他‘大哥’,當時‘大哥’給我開了賓館,我一直在等待需要腎的人,還在懷化市中醫院做了血型、乙肝、B 超檢查,檢查的錢應該是‘大哥’給的。"宋某剛稱,他一直沒有等到需要腎的人,"大哥"就讓他先回家並給他買了車票。
2018 年 10 月初,宋某剛又來到懷化做檢查,"大哥"通過微信轉給他車票錢。"這次在懷化,我帶過三個人去醫院體檢,這三個人也是來賣腎的,‘大哥’要我去火車站接人然後帶這些人去醫院體檢的。"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宋某剛夥同他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系行為犯,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李某、宋某剛夥同他人基於出賣人體器官的目的,共同實施了迎送"供體"、帶"供體"體檢等組織行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有所不同,應對整個組織犯罪活動承擔責任,且在共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宋某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曾因組織出賣人體器官被判過刑,現李某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又再次參與到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活動中,其主觀上是明知且故意,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故判決李某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宋某剛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懷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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