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犯罪团伙多次组织卖肾,包吃包住包检查,一次都没成功

湖南一犯罪团伙多次组织卖肾,包吃包住包检查,一次都没成功


近日,怀化鹤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案件。

丛某辉等人先后纠集了李某、宋某刚在怀化市鹤城区负责迎送"供体"(出卖肾脏的人),并带"供体"进行体检及供养"供体"等活动。

这起案件最让人觉得奇葩的地方在于,该犯罪团伙多次组织被害人卖肾,每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包吃包住包检查,却一次也没有交易成功。

为了偿还欠朋友的 3000 元,成都小伙陈某锋想到了卖肾。很快,有中介找上门,包揽一切费用让陈某锋辗转湖南怀化和云南玉溪体检配型。然而,陈某锋在玉溪体检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卖肾一事不了了之。

包括陈某锋在内,这个团伙曾多次组织卖肾的人去医院检查,最后都失败了,要么被发现,要么不匹配,要么对方临时反悔。

日前,怀化鹤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案件。

为偿还 3000 元借款打算卖肾

陈某锋起意卖肾是因为欠了朋友 3000 元,但是无力偿还。2018 年 10 月 16 日,陈某锋在百度贴吧里搜索卖肾的帖子,并留下了联系方式。

很快,有人联系了陈某锋,在多个 QQ 用户和他聊天之后,陈某锋被"小鱼"拉进了 QQ 群,群名称是"捐肾,长期收"。"小鱼"给陈某锋购买了从成都来怀化的火车票,安排他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怀化市中医院做检查。检查完后,陈某锋被带到当地一家宾馆住宿,一住就是十多天。"小鱼"不仅承担了住宿费,还把每天吃饭的费用转给陈某锋。

"小鱼"真名是宋某刚。2018 年,丛某辉(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互联网招揽肾源"供体"(出卖肾脏的人),开始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肾脏器官的活动。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中旬,丛某辉等人先后纠集了李某、宋某刚在怀化市鹤城区负责迎送"供体",并带"供体"进行体检及供养"供体"等活动。

陈某锋就是宋某刚负责迎送的一个"供体"。直到 2018 年 11 月 5 日晚上 8 点多,等待了十多天的陈某锋才接到来自宋某刚的电话,通知他去外地做手术,次日上午 11 点之前去怀化火车站。"我去怀化火车站取完票,才知道是去玉溪。‘小鱼’让我带上体检报告给玉溪那边接我的人。"陈某锋按照计划到了云溪,却出现了意外,他被送至云南玉溪进行进一步体检配型时被公安机关察觉而未能继续配型。此后,在宋某刚的要求下,陈某锋辗转到昆明等地继续等待手术,最后返回成都,此事不了了之。

不是配型不符,就是卖家反悔

判决书显示,宋某刚与李某在团队中各有分工,李某负责在怀化市中医院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前来卖肾的王某龙、陈某、陈某锋等"供体"开出医院体检单并带"供体"体检、传输体检信息和支付"供体"的各项体检和生活费用,宋某刚负责迎送上述部分"供体"及带"供体"到医院体检等。

然而记者梳理发现,包括陈某锋在内,这些想要卖肾的人最终都没有卖肾成功。

2018 年,王某龙将 QQ 备注了"我想卖肾"。2018 年 11 月 1 日,一个 QQ 名叫"专业"的人加王某龙为好友。王某龙介绍了自己的年龄、身高、体重、血型等后,"专业"表示符合条件,称卖一个肾价格在人民币 47000 元至 50000 元之间,帮王某龙订了火车票,从邯郸直达怀化。

"专业"也是宋某刚。王某龙用宋某刚的身份信息在医院验血、B 超检查肾脏。2018 年 11 月 5 日 23 时许,王某龙同样接到了宋某刚的通知,次日去玉溪做手术。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只有一个肾会怎么样,网上说后期护理费很高,对身体影响很大,我想了很久,最后决定不卖肾了。"王某龙不敢告诉宋某刚,他在次日 11 时许去了网吧,告诉宋某刚自己睡过头了没有赶上火车。"宋某刚就让我继续在怀化等,但他不再给我住宿费,只继续给我每天 50 元的伙食费。"

在这段期间,王某龙一直和另一个卖肾的男子陈某一起吃住。几天后,两人都被通知不用卖肾了。"宋某刚说我不符合‘供体’的要求,让我赶紧离开,随后我收到了 300 元转账。"陈某称。

判决书显示,王某龙和陈某在怀化市鹤城区体检后被公安民警截获。

团伙成员也曾卖肾无果

有意思的是,负责迎送"供体"的宋某刚原本也是为了卖肾才来到怀化的,他因为一直没有等到需要肾源的人,也没有卖肾成功。

2018 年 8 月初,宋某刚坐火车来到怀化做体检准备卖肾。"火车票是一名在 QQ 上认识的男子订的,我叫他‘大哥’,当时‘大哥’给我开了宾馆,我一直在等待需要肾的人,还在怀化市中医院做了血型、乙肝、B 超检查,检查的钱应该是‘大哥’给的。"宋某刚称,他一直没有等到需要肾的人,"大哥"就让他先回家并给他买了车票。

2018 年 10 月初,宋某刚又来到怀化做检查,"大哥"通过微信转给他车票钱。"这次在怀化,我带过三个人去医院体检,这三个人也是来卖肾的,‘大哥’要我去火车站接人然后带这些人去医院体检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宋某刚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系行为犯,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宋某刚伙同他人基于出卖人体器官的目的,共同实施了迎送"供体"、带"供体"体检等组织行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应对整个组织犯罪活动承担责任,且在共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宋某刚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曾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被判过刑,现李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又再次参与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中,其主观上是明知且故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故判决李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宋某刚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怀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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