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2019建筑业新政汇总

回顾2019年,建筑业各项重要政策陆续发布,对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产生长远而重大的影响。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发包前须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合理分担风险,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重点内容有: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3、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8、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

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 》,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或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1、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建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2、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3、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4、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

方案涵盖“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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