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被“徵用”的酒店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目前疫情的防控,我們主要是應對外來病例的輸入,那麼對於這些外來人員,有關部門採取的是集中隔離制度。

也就是地方政府部門徵用酒店、賓館等住宿場所,來保障隔離工作。

那麼因疫情需要被徵用的酒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呢?

因疫情被“徵用”的酒店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實施主體是否合法】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施臨時徵用。各地方政府都成立了防疫指揮部,其作為統一協調抗擊疫情相關事務的非常設議事機構,是實現政府職能的一種組織形式。各級政府一般將徵用的權力授權給防疫指揮部行使。其他行政主體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不能實施徵用行為。

【補償問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之規定,被徵用的酒店有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在徵收、及後續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壞的,酒店還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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