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跨區域強制執行一起追繳罰金案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新寧縣人民法院通過強制執行措施成功執結一生效刑事案件罪犯拒不繳納罰金案。

2019年11月12日,新寧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梁某波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嚴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繳納。判決生效後,梁某波和嚴某未能如期履行繳納罰金義務,新寧法院刑事審判庭將該案移送至執行局強制執行。由於被執行人均在服刑,執行法官只能通過網查尋找其財產,經查詢發現兩被執行人名下各有車輛登記,但是兩被執行人均是貴州省銅仁市德江縣復興鎮人,經過疫情期間跨區域執行審批,三名執行法官踏上了尋找被執行人車輛的行程。

幸運的是,在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打聽到了被執行人的父母和姐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也停放在家裡。執行法官與之父母進行了溝通,其父母表示:兒子已經入獄服刑,為何還要交罰金?執行法官向其宣傳法律,指出: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是刑罰中的附加刑中的一種。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並向兩被執行人的父母言明對抗執行的利害關係和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最終,在強大的法律威懾下,梁某波、嚴某的父母均在4月3日上午代替他們足額交納了罰金,該案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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