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新寧:公開宣判兩起惡勢力犯罪案,17人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12月20日,新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李某、周某高、肖某、李某軍強迫交易案及蔣某欣、李某華等13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李某、周某高、肖某、李某軍強迫交易案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周某高等四人為壟斷新寧縣林業局棚戶區改造工程水泥供應服務,謀取非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採用攔車不准他人卸貨、言語及持刀威脅等手段,強攬工程水泥銷售業務,銷售金額共計190餘萬元。

新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周某高、肖某、李某軍為壟斷水泥供應業務,謀取不法利益,以本地業務應由本地人做為由,有組織地採取以蹲點、滋擾、言語威脅、持刀威脅不準外來水泥入場等暴力手段,多次實施強迫交易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

新寧縣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九千元;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高、肖某、李某軍一年兩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蔣某欣、李某華等13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蔣某欣、李某華等人在新寧縣林業局棚戶區改造一期、二期工程施工建設期間,有組織地採取滋擾、糾纏、言語威脅、阻攔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強迫交易非法獲利250餘萬元,敲詐勒索數額共計114000元。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被告人蔣某欣、李某華等13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新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欣、李某華等13人在新寧縣林業局棚戶區改造一期、二期工程中,相互糾集、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強迫他人接受或退出服務,情節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各被告人實施的強迫交易犯罪行為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

新寧縣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蔣某欣、李某華等13人三年兩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敲詐勒索所得的贓款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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