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墳燒紙錢失火被捕 清明節變清明“劫”

為祭拜逝世親人,靈寶市一村民閆某某在墳地焚燒紙錢,不想竟將600多畝山林燒燬。近日,靈寶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涉嫌失火罪的閆某某,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上墳燒紙錢失火被捕 清明節變清明“劫”

2019年3月29日12時左右,閆某某與其家人一起前往董家埝村吊橋組門前溝的老墳去祭拜已逝親人。在焚燒紙錢的過程中,風將燃燒的紙錢吹到墳地周圍的荒草中將荒草點燃,由於風勢過大,火苗迅速蔓延後將老墳背後的山坡點燃,導致了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總面積為41、41公頃(合621.12畝)。


上墳燒紙錢失火被捕 清明節變清明“劫”

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提醒市民,春夏時節炎熱乾燥,野外用火時須謹慎,尤其注意春播夏種時燒肥、燒雜草。一旦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法,不僅給國家和他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自己也會面臨牢獄之災。


上墳燒紙錢失火被捕 清明節變清明“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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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放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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