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張某某想外出打工但未籌集到路費,便心生搶劫他人錢財之念。張某某在村道上尋找作案目標,當其行至本村五常門樓地段時,發現鄰村女孩張麗麗(化名)獨自攜帶行李從外地打工回家,張某某即決定對張麗麗實施搶劫。隨後,張某某以老鄉同路的名義進行搭訕,以幫助對方攜帶行李回家的方式騙取張麗麗的信任,途中以走路勞累需要休息為由,將張麗麗哄騙至本村下嶺衝果園山上的一偏僻乾枯的水池內。在水池內休息時,張某某強行對張麗麗搜身。張麗麗奮力反抗並大聲呼救。張某某害怕被人發現,遂雙手用力掐住張麗麗的頸部,直至張麗麗窒息死亡。張麗麗死亡後,張某某從張麗麗身上劫走現金人民幣386元。張某某害怕罪行敗露,又將張麗麗攜帶的衣物等物覆蓋在張麗麗的屍體上,點火焚燒後逃離現場。
張某某犯搶劫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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