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冠狀病毒治療藥“瑞德西韋”的專利問題

近來,阿紫和大家一樣時刻關注新冠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疫情的發展情況,截至2020年2月5日11時40分,感染新冠病毒疑似人數為23260人,感染新冠病毒確診人數達到24363人(其中重症患者3219人),累計死亡病例492例,形勢依然嚴峻。隨著各城市持續採取嚴格的防疫抗疫措施,來自全國各地的醫療隊支援湖北,大批醫療援助物資抵達救治點,火神山醫院開始接收確診患者,方艙醫院陸續配置……新增疑似病例已顯著下降,預示著這場抵抗新冠病毒的戰爭即將從戰略防禦、戰略相持階段進入戰略反攻階段。


紫荊原創 | 聊聊冠狀病毒治療藥“瑞德西韋”的專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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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是我們已經治癒了897例患者,然則還有如此多的重症患者和確診病例,究竟有沒有對抗新冠病毒的特效藥呢(雙黃連不要鬧)?1月31日權威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NEJM)在線發表了一篇論文,其中介紹吉利德(Gilead)公司的在研藥“瑞德西韋(Remdesivir)”作為同情用藥對美國首例新型冠狀病毒確診病例進行試驗性治療後,該患者病情出現了迅速緩解。有如此重武器在手,似乎戰勝新冠病毒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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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案例僅僅是孤例,還沒有足夠的數據支持瑞德西韋可安全有效地治療此次新冠病毒。2月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審中心(CDE)已受理瑞德西韋的臨床試驗申請,該藥現已正式開展臨床試驗。美國臨床試驗數據庫官網也顯示,瑞德西韋在中國的隨機、雙盲、對照III期臨床研究啟動,總樣本量預估為270例,入組輕、中度新冠肺炎患者,試驗預期於2月3日開始,擬4月27日結束,讓我們靜候臨床試驗結果。此時,阿紫想就大家關心的與瑞德西韋相關的專利問題進行一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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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德西韋的專利佈局


藥物專利保護往往可以從化合物、晶型、製劑、用途等多個角度進行立體保護,在這方面吉利德對瑞德西韋的專利佈局可謂相當到位。自2011年開始,吉利德公司就申請了瑞德西韋的化合物專利,並通過52件同族進行了從技術到區域的全面佈局,涉及41個國家、地區和專利組織,除中美歐日韓五大局以外,還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古巴、智利、秘魯、越南、菲律賓、黑山、薩爾瓦爾、摩爾多瓦等進行了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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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從2013年開始佈局針對病毒感染適應症的用途專利,近年來又佈局了藥物的鹽及晶型以及製劑專利,其中化合物、製藥用途、鹽/晶型等均在中國進行了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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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最核心的瑞德西韋化合物專利為“用於治療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CN103052631B),申請日(最早優先權日)為2011年07月22日,於2013年1月22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於2015年11月25日授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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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瑞德西韋相關的針對冠狀病毒的治療方法專利(用途專利),即“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CN108348526A),其申請日為2016年9月16日,於2018年5月15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目前等待實審,尚未收到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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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


吉利德公司已經在中國獲得瑞德西韋的化合物專利授權,如果中國製藥企業計劃生產瑞德西韋來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則必須獲得吉利德公司的專利許可並繳納許可費。


在緊急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可以針對吉利德公司在中國的瑞德西韋相關授權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強制許可包括:一般強制許可(第48條)、特殊強制許可(第49、50條)、交叉強制許可(第51條)。其中關於專利權特殊強制許可,就是當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出現時,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權決定對專利權人的專利給予強制許可使用,以維持社會的穩定和保障公眾的利益。特殊強制許可情形中包括為了公共健康目的藥品類專利權的強制許可。當然,即便實施了強制許可,獲得該許可權的相關企業還是需要繳納許可費的。


美國總統“豁免”瑞德西韋專利權一說已被證實是謠言(當然不排除川同志私下說過),專利權是吉利德公司的財產,美國總統無權豁免;換個角度,在可以依法強制許可的情況下,自然不需要任何豁免。


另外,雖然吉利德公司申請的瑞德西韋針對冠狀病毒的治療方法專利尚未授權,但是根據《專利法》第13條之規定,該專利申請也可以獲得臨時保護,即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需支付的適當費用,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三、仿製瑞德西韋?為時尚早


仿製藥≠假藥,仿製藥是相對原研藥而言的,是與原研藥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給藥途徑和治療作用的藥品(看完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秒懂)。至少目前我國製藥企業還不能申報對瑞德西韋進行仿製,除了專利問題外,還有一致性評價問題,就是要求對已經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品,在質量和療效上與原研藥能夠一致,在臨床上與原研藥可以相互替代。


問題就在於,目前瑞德西韋尚未在任何國家獲得批准上市,因此“原研藥”就不存在,即便仿製也無法找到參比製劑。


四、申請新用途專利?當然可以


2月4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發佈消息,宣佈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德西韋,武漢病毒研究所及合作方“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在廣而告之吉利德公司研製了瑞德西韋並對其進行專利保護的情況下,有人認為武漢病毒研究所是在“搶注”專利(專利不同於商標,搶注說法本身是不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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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預料不到效果的新用途完全可以申請專利。這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5節有明確規定: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產品新發現的性質,並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用途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例如,將作為木材殺菌劑的五氯酚製劑用作除草劑,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該用途發明具備創造性。雖然吉利德公司申請了瑞德西韋在抑制冠狀病毒上用途專利,但是一方面該專利尚未授權,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另一方面新冠病毒(2019-nCoV)的治療需要不同的技術方案,例如對象、用量、施用方式、時間間隔等都可能與吉利德公司的現有方案有顯而易見地區別。


另外,上述消息中還提到,“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其中可能會涉及交叉許可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武漢病毒研究所在1月21日提交了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和PCT申請,就中國專利申請而言,發明專利需經過公開、實審等階段後方能授權;PCT申請也需要在3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在美歐日韓等國家和地區提出申請,同樣需在經歷實質審查並滿足所在地法律規定的條件後獲得授權。因此,關於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武漢病毒研究所目前僅提交了專利申請,還需要經過實質審查,能否獲得專利授權還存在不確定性,交叉許可目前還無從談起。好消息是武漢也設立了專利快速審查通道,中國專利申請經由中國(武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通道2-3個月內即可授權,期望武漢病毒研究所能在未來儘快取得專利權,構築自己的知識產權壁壘。


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1]《詳解吉利德Remdesivir:合成、製劑、專利》

https://mp.weixin.qq.com/s/5-v9nFXFil-l28wT3cwSCw

[2]《我國學者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http://www.whiov.ac.cn/kyjz_105338/202002/t20200204_5497136.html

[3]《驚動了美國總統的神藥“瑞德西韋”到底有多神》

https://mp.weixin.qq.com/s/5ZNPoRkxV0QXPJW89b1a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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