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頭換面的產權調換協議@這些坑你不得不防


改頭換面的產權調換協議@這些坑你不得不防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你以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之後就從此高枕無憂了?後續的事情遠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產權調換協議籤不好,以後可能會面臨很多糟心事!

下面產權調換協議簽訂過程的坑你不可不防!

1、選擇房屋的順序

這當然是越早越好,從而有機會選到稱心如意的產權調換房。一般而言,選房的順序是和簽訂協議的順序是一致的。如果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而主管徵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且決定中的補償方式是產權調換的,則按照被徵收人的實際搬遷順序來確定選房順序。

2、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的名稱(重點!!!)

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的名稱是實踐中被徵收人非常容易忽略的細節!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叫什麼無所謂,只要給房,合同內容自己滿意就好了!在有的房屋徵收項目中,徵收補償協議被換之以商品房置換合同、特惠商品房認購合同等。殊不知,這裡的門道多著呢!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房屋產權置換協議屬於無名合同,不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的名稱應當為------徵收補償協議!

這個名稱的門道就在於被徵收人能夠獲得的法律保障程度不同。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徵收人基於徵收補償協議獲得的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優先於第三人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獲得的房屋權利。所有,可想而知,一旦徵收補償協議的名目改變,若開發商把房子賣了,被徵收人很有可能喪失優先權,拿不到手房子。

實務中不是沒有將固定而通用的徵收補償協議籤成商品房置換合同、特惠商品房認購協議等名目,事後利用變更規劃、隱匿樓盤存量甚至惡意出售、抵押等手段使得被徵收人最終無法獲得“約定”的產權調換的情形,被徵收人一定要引以為戒!

3、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證的辦理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拿到產權調換的房屋後,三到五年拿不到房屋產權證,這種現象很正常!更有甚者,簽署了徵收補償協議之後,調換的房子三五年建不好,被徵收人一直拿不到房子。實務中,對這種現象缺乏法律規定,所以各位被徵收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就要對這些內容約定清楚,切記不要被徵收人的“甜言蜜語”所洗腦,所有承諾的東西只有落實到紙面上才是最靠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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