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因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在内蒙古乌审旗获刑

8人因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在内蒙古乌审旗获刑

2019年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冯某宝等8人因参加“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从2003年开始,先后加入“三赎基督”邪教组织。其中,冯某宝担任西部地区“三赎基督”邪教组织分会执事、朝某某某某格担任乌审旗教会执事、苏某炳和色某某某计2人担任分点执事、苏某娥等4人担任小分会执事。期间,他们宣扬邪教“三赎基督”教“能治病、能涨粮”等邪教思想,并多次组织小分会执事及其他教会成员在东胜区、杭锦旗、卾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等地进行邪教聚会,传播邪教言论、邪教书籍材料及音频资料,同时进行了“祷告”“讲道理”“讲见证”“唱灵歌”“跳灵舞”等邪教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信奉“三赎基督”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八名被告人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冯某宝跨省建立邪数组织机构,发展成员,从重处罚;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从事邪教活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冯某宝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纲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朝某某某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色某某某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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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因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在内蒙古乌审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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