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能否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我們在買賣房屋的時候,房子的價格是隨時變動的,隨著市場的行情變化,而且房市真的是一個月甚至幾天一個價。那麼很多人在購買房屋後,如果和開發商發生糾紛,最終法定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那麼一方是否能夠要求另一方給予差價損失?

【普法】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能否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合同無效背景下沒有明確要補償差價

  買房前,買受人利用較低的價格購買到房屋,而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房子漲價了,想要用之前的價格再去別的地方買房子就不可能了,這中間的差價到底能不能要求開發商補償?我們通常所說的支持房屋差價損失,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因此,合同無效的差價損失和合同有效的差價損失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所討論的合同無效背景下的房屋差價損失,法律依據就是《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比較概括,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合同有效背景下的房屋差價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由此可見,如何合同是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不管是利益受損方是誰(房價上漲背景下的買受人,房價下跌背景下的賣售人。)都不能要求對方補償,但是如果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造成必要的損失的過錯方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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