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工傷

本週,律所接到一起特殊的案件。當事人在騎電動自行車上班的途中被小型轎車撞傷,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本案除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競合外,還有另外一個特殊之處——當事人是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

關於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是否能夠認定工傷的問題,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根據年齡一刀切,只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論是否領取養老金,無論是城鎮勞動者還是進城務工農民,均不認定為工傷。有的地方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認定為工傷。而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勞動者因工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我認為,能否認定為工傷不應該視當事人的年齡而定,而是應視其是否領取養老金而定,即已領取養老金的當事人因工傷亡,應認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不應認定為工傷;未領取養老金的當事人因工傷亡,應認定為工傷。首先,無論當事人與用人單位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或者簽訂的合同是叫勞動合同還是叫勞務合同,認定雙方關係是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是否事實上已退休。而認定當事人事實上已退休的標誌是已領取養老金,並非超過退休年齡。其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可依據《答覆》申請工傷認定,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金的城鎮務工人員因工傷亡更應該認定工傷。因為他們沒有土地收入,某種程度上比進城務工農民更為弱勢。

即使在有些地方,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可依據《答覆》申請工傷認定,但要申領到工傷保險待遇也需要經過繁瑣的程序,週期非常漫長。先是社保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對雙方的勞動關係——無論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叫勞動合同還是叫勞務合同——不認可。勞動者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加訴訟兩個程序確認勞動關係(因為多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認可《答覆》的效力,不受理勞動者的仲裁申請)。勞動者拿到確認勞動關係的生效裁判文書後,需要同常規的工傷認定申請流程一樣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等六個月後做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後再通過勞動仲裁加訴訟兩個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多數情況用人單位未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納社保,無法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老年人本來是應該受到關愛和保護的群體。對於已過法定退休年齡卻未領取養老金,還在為生活奔波的老年人,亟需通過立法來保障他們的權益,改變目前這種各地為政、各部門為政的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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