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受币,不交不亲”没有彩礼不能结婚?┃小议彩礼的发展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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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

好哥们儿李文茂是被彩礼从头坑到脚了。

因为拿不出18万块钱的彩礼,谈了两年六个月零三天的前前女友因为“听妈妈的话不让她受伤”,就狠狠伤了李文茂,和他拜拜了。

前女友相亲认识的只谈了八个月,彩礼也只要八万八,倒是一个正常数字。但是还没有办婚礼呢,前女友和初恋复合把他甩了。现在为了要回彩礼费心劳力!

彩礼,这个敏感的词,现在好多人闻之色变。然而它并不是现代才有的,而是自古有之。并且不可小觑,它不仅是传统的婚嫁习俗,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它同时还起着婚约担保和财富转移的功能。彩礼制度源远流长,我们一起来看看它的发展史。

“非受币,不交不亲”没有彩礼不能结婚?┃小议彩礼的发展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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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发展

一、彩礼自古有之

《诗经.召南·行露》

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

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

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以上记载的是申女拒嫁的故事。在《韩诗外传》、《列女传·贞顺篇》中有解:“申女许嫁之后,夫礼不备,虽讼不行”。申女的意思很明确:你不给彩礼,还想告我坐牢,你随便状告,反正不给彩礼我就不嫁给你!在那个时候都有不给彩礼不嫁的记录了,所以现在被准岳母要彩礼的少年郎心里平衡一些了吧?

《诗经.召南.野有死麋》:“野有死麋,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先秦时期《匏有苦叶》:“雍雍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在最初的时候,因为生产力的原因,彩礼很简单,以鸟兽居多,以大雁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慢慢的形成了规范以及法律制度。我们一起来看看彩礼的形成、内容以及在各个朝代的变化。

二、婚姻六礼,在西周时期形成规范

婚礼相关在周代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在西周时期完善确定了下来,并一直沿袭至清末。可见源远流长!《礼记•昏义》《仪礼》记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我来简单解释一下六礼的意思。

  1. 纳采。男方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之后,男方家人带礼物上门求婚。“纳采”为六礼之首。这个礼物为大雁。
  2. 问名。男方家请媒人询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进行占卜凶吉等。
  3. 纳吉。男方家占卜得吉兆后,准备礼物去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礼物还是大雁。
  4. 纳征。亦称纳币,就是咱们说的“彩礼”“聘礼”。男方家把彩礼送给女方家。一般纳吉和纳征同步进行。
  5. 请期。女方家接受了彩礼之后,男方家定好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征求女方家同意。礼物依然是大雁。(古代的大雁好难!)
  6. 亲迎。最后一步新郎迎娶新娘过门办婚礼。至此礼成。

三、彩礼就是婚姻六礼中的“纳征”

彩礼来源于西周六礼中的纳征之礼。它是六礼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婚姻是否能成的一个标志。

“纳征”分“纳”和“征”两个方面。《礼记·士昏礼》:“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程子曰:征,证也,成也,用皮帛以证成男女之礼也。”“征”除了“成’的意思意外,还有证明、证成的意思。

彩礼在现代意思很简单,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礼金礼物。而古代的纳征可以认为是相当于现代的订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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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各个朝代的简单变化

西周以后各个朝代“六礼”都随着统治者的不同及社会的变迁、生产力的改变会有所变化,但是“纳征”作为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一环从来不曾动摇,一直都起着决定婚姻是否确立的作用。

虽然作用不变,但是内容还是有所改变的。现在男方给女方彩礼,以金银首饰和货币金钱为主,也有房子、车子、家具、电器、衣物等等。那么在古代各个朝代,彩礼都有什么?是随便给还是有规定呢?我们往下看。

一、宋朝以前

这个时候多以鸟兽、布匹、粮食为主,根据阶级不同也有金银货币玉石器物等。其中大雁作为爱情坚定的象征,一直都是必备的。

崔駰的《婚礼文》:“委禽奠雁,配以鹿皮。”

《隋书•礼仪志》:“后齐聘礼,六礼皆用羔羊一口,雁一双,酒黍、稷、稻、米、面各一斛;自皇太子与王以下至九品皆同;流外及庶人则减其半。”

二、宋及以后

宋朝“纳征”叫“纳财”,宋朝开始抛弃了大雁,加入了茶叶,但是金银布匹粮食依然。《红楼梦》里凤姐打趣林黛玉说的话“吃了我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儿?”茶叶也是象征着从一而终的意思。

《明史》的记载:“纳征用玄纁、束帛、六马、谷圭等物”

《酉阳杂俎》: “婚礼纳采有: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米苇。”

三、近现代

现在彩礼已经不是结婚的必备的条件了。但是彩礼作为一种礼仪以及文化,依然存在着。

这时候彩礼比较随意了。上世纪50年代、几尺布或者一床被褥就可以了。我父母结婚的时候就是大名鼎鼎的“三转一响”: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和收音机。我家的缝纫机一直用到现在,上周我妈妈还在用它给我女儿做小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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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对各个朝代的影响

一、古代“纳征”在法律规定上的强制性

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秉承小家搞好了才能为大家服务的态度,统治阶级也对婚姻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礼记·坊记》有记载:“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在古代只有以彩礼聘娶,男女结婚才是合法的。一个婚礼必须有彩礼这个环节,再贫穷的人假贷币也要给彩礼。甚至古代还有官方官吏专门帮人助民为聘的。

到了唐朝对彩礼的规定已相当完备,彩礼从礼仪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不论女方收了男方多少彩礼,只要收了彩礼,婚约立即成立,其效力与报婚书相同。就是和领了结婚证差不多的意思。

宋代以后,规定婚书为婚约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是彩礼明细必须写进婚书;同时也会承认收受聘财的订婚效力。如果违背婚约是要受到处罚的。

咱们熟知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中,为什么祝英台不在梁山伯死后就自杀,而要先上花轿,出嫁后再自杀。就是因为她父亲之前已经收了马氏之子的彩礼,婚约已定。如果出嫁之前自杀,她父亲就要收到处罚。所以,她选择出嫁之后再到梁山伯坟上自杀。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及新中国成立以后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党就制定了一系列条款废黜彩礼制度,以到政府机关登记结婚为准。严禁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进行一系列补充及完善。

需要补充的是把彩礼和买卖婚姻等于一体是不对的。买卖婚姻一直都有,周朝以前就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虽然都是索取财务,但是,彩礼和买卖婚姻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彩礼是基于婚姻嫁娶之上的,并且有一定的数量规定的,同时有媒有聘,而买卖婚姻只是金钱往来人口贩卖。

现在彩礼已经不是婚姻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程序,法律上已经没有“彩礼”二字,但是既没有写不允许,也没有写允许的范围。彩礼只是作为一个民间习俗保留存在。

几千年的婚嫁礼仪,已经形成一种习俗,一种民间记忆,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灰飞烟灭。它在未来的十年百年甚至千年的时间里,可能会一直存在,我们需要尊重并承认它。

有句话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意思就是女儿嫁出去就和娘家没有很大关系了。所以,在古代,彩礼是对娘家人的一种劳动力补偿。彩礼是归娘家所有的。

而在现代,彩礼一部分给女方家里,起到和原来一样的作用,另外一部分是给小家庭作为经济补贴的,小两口日常生活储备或者举办婚礼、购买家具家电等所用。

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和个人,通过嫁女索要巨额彩礼,已经违背了彩礼的含义以及法律规定。是不提倡并应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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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去留归还的法律规定

婚姻不可能每次都是尽善尽美的,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变化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发生各种问题时,彩礼应对何去何从。这个也是我的哥们李文茂现在面临的讨还彩礼的事情。

一、在古代对彩礼归还的判决

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古代彩礼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收了彩礼之后,如果一方反悔,或者死亡,这种情况下彩礼要怎么处理?

01.婚姻解除追还彩礼的情况

  • 女方毁婚再嫁他人,要退还彩礼
  • 女方收了彩礼已经许给第一个人,女家又许给了第二个人。如果第一个还要女方,女方归他不退彩礼。如果第一个人不要,跟据每个朝代不同,退换当初彩礼或者加倍退换彩礼。
  • 上述问题的第二个人,如果明知女方已经订婚还来下聘,彩礼充公。如果不知道情况,如果第一个人不要女方他就娶回去,如果要女方就退还他彩礼。

02.婚姻解除不退还彩礼的情况

  • 元明清时规,男方五年内不娶,不退彩礼婚姻解除。
  • 男方逃亡三年,不退彩礼婚姻解除。但是三年内必须到官府报备,不得私下再嫁。否则男方回来告官的话,就“断给前夫、给还彩礼”。
  • 男女其中一个死亡的话,也不退彩礼的。
  • 其中一方犯罪,男方犯罪不退彩礼。女方犯罪要退彩礼。

由此可见,古代对彩礼因男女双方的变化的去留,规定还是非常明确的。我这里只是列举一部分,事实上在各个朝代的律法中还是有许多细分情况的。

二、现代法律对彩礼归还的规定

从2003年,彩礼重新出现在婚姻法中,但是不是对婚姻关系的约束,只是对彩礼的收取和返还做了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的朋友李文茂就属于第一种“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女方应该退换彩礼。如果不退是违法的,可以起诉追讨。

第二种就是领证以后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共同生活。第三种就是女方过度索要彩礼,导致婚后无法生活了。这个就涉嫌前面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可以要求归还的。

“非受币,不交不亲”没有彩礼不能结婚?┃小议彩礼的发展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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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彩礼现象自古有之,从民间习俗上升到法律法规,成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到现在重归于民间习俗,自由一定的社会意义。从侧面也折射了社会的发展的进程。

古代律法对彩礼做出了明文规定,虽然未必能百分百执行,但是起到了必要的约束作用。现代彩礼虽然已经退出法律舞台,但在民俗文化中依然扮演不可或缺的作用。

目前虽然大部分都是文明健康收受彩礼,但是受男女比例失调、商品经济、小部分人思想落后、不健康的婚恋观等的影响,彩礼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成分。很多人“谈彩礼而色变”。我朋友李文茂的第一次恋爱的失败,就是因为对方索要高额彩礼未能走进婚姻殿堂。

同时由于法律对彩礼的规定相对简单。当双方发声争执讨还彩礼还是有障碍的。比如:男方说是彩礼,女方说是赠与。这个就会扯皮,继续诉诸于法律,也不好进行完全的判断。上面我所说的李文茂他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彩礼,可对方说那是赠与及青春损失费。所以双方现在还在拉锯战中。我个人的想法,如果在法律中对彩礼的数额有一定的规定,可能就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了。

现在网络发展,交通发达,信息快速。我过经济快速发展,是大国崛起的过程。咱们年轻人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切的财富和幸福都要靠自己努力去争取获得。对于通过彩礼致富的想法万万不可以有,并且也要有正确的立场,对于父母不合理的要求要进行说服制止,不能一味妥协。

对于婚姻,彩礼只是锦上添花的作用,幸福是靠自己的努力和付出爱来得到的。

最后祝所有有情人终成眷属。(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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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仪礼》《宣室志》《元典章》《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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