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套路貸”案件:到底誰在上當受騙?

朱明勇律師總結過一類“指鹿為馬”的案件。他一陣見血地指出:“面對‘指鹿為馬’,你很難用什麼有效的方法說‘這是鹿不是馬’,因為雙方根本就不在一個話語體系內。”

再談“套路貸”案件:到底誰在上當受騙?

我:辦的一個詐騙案,讓我鬱悶極了,我甚至分不清到底是“誰在騙誰”。

友:這也能分不清,誰上當誰就是被騙了唄。

我:就是分不清誰上當!一個“套路貸”案件,我們是放款人,收取高額砍頭息這些都不說了,常規操作。但是其中的借款人,卻很有意思。

友:他們收取高額砍頭息這事,有提前跟借款人說清楚嗎?

我:當然說清楚了,也許是我辦的案子少,我還真沒見過不提前說的。

友:那這些借款人怎麼個有意思法?

我:借款人很多,主要是以下三類:

A類:薅羊毛型。你說什麼條件我都答應,借完一筆我就走,從此老死不相往來,更談不上什麼還錢;

B類:裝大老闆型。反覆借錢,一會說家裡廠子要資金週轉了,一會說工人要發工資了,一會又說有什麼大項目要投資了,嘴裡沒個準話,就是胡編亂造;

C類:明目張膽型。直接拿假材料騙款。比如有一個借款人,前後向出借人提供了兩份房產證複印件,這兩個本所載明的房產坐落、面積、產權證號都完全一致,但兩個本的印刷格式和部分字體竟然都不一致。至少可以肯定其中有一本是假的。

友:很多人都吐槽過,甚至有好事者稱,也許再過幾年,我們還需要再進行一場打擊“套路借”的運動。

我:我可沒說啊,那是你說的。

友:A類薅羊毛的就不多說了,錢不多,也沒有明顯的輔助借款行為。B類和C類問題就嚴重了。案卷中有關於他們借款真實原由和款項用途的材料嗎?

我:當然沒有。現在是要把出借人辦成詐騙,不是把借款人辦成詐騙。警察也是懂法的,他們就根本不會往這方面問。一旦筆錄上出現這些信息,那就不好界定是誰騙誰了。

友:那這個案件中,有沒有暴力催收或者大量購買個人信息這樣的行為?

我:你的意思是說,找個輕罪兜底?

友:“套路貸”正在風口浪尖上,你想弄無罪不現實。

我:我也考慮過,但是還真沒有。

同其他有組織犯罪一樣,“套路貸”犯罪的發展也有一個過程。最初是鬆散的自然人間靠人際關係維繫的鬆散結合,到逐漸形成較為緊密的放貸團伙,再到團伙逐漸壯大出現引流、放貸、催收各環節的分工,直至形成披著“公司”形式合法外衣的犯罪集團乃至黑社會性質組織。

“套路貸”犯罪所涉及的刑法罪名,往往集中在業務鏈上游和下游,如上游多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下游多現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等。對於一些公司型犯罪,中游放貸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

對於發展較為成熟的“套路貸”犯罪團伙(犯罪集團),因其已展現出明顯的鏈條分工,上游引流、下游催收方式也已多趨於暴力化、犯罪化,甚至中游放貸行為均已經達到了可以單獨評價為犯罪的程度。

但對於某些尚處於萌芽期的“套路貸”行為則沒有表現出上述特點,其上游引流,下游催收之行為也無法被單獨評價為犯罪。

友:這挺尷尬的,想找個罪兜底都找不到。

我:這導致了一種司法亂象:對於那些發展成熟、社會危害性更大的“套路貸”犯罪團伙(甚至犯罪集團),他們往往因為有了其他罪名兜底,得以拿掉“詐騙罪”。而對於那些尚處於萌芽期,還沒有造成顯著社會危害的“套路貸”行為,則由於沒有其他罪名兜底,只能被定以“詐騙重罪”。

友:這樣反而導致輕罪重判,重罪輕判。難道就沒有解決辦法嗎?

我:不能因為無罪可定,就瞎定亂定。對“套路貸”案件的個案認定,應該回歸基本的犯罪構成,迴歸基本的社會常識,迴歸基本的量刑均衡。

處理這類案件,不需要什麼智慧,但需要一點勇氣。

關鍵是這勇氣從何而來?

再談“套路貸”案件:到底誰在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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