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

大家好,我是堃哥。

上篇關於古代婚姻的小文講了“七出”和“三不去”,文中還提到了“義絕”這種古代離婚的形式。那今天就接著把“義絕”以及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和離”聊一下。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按照堃哥的習慣,先說說更和緩、更有人情味兒、更能體現人性的一種方式——“和離”。

“和離”是古代一種相對溫和的離婚方式

“和離”也叫做“兩願離”,也就是夫婦雙方因感情不和,經互相討論和協商,兩廂情願地解除婚姻關係,這和現如今的“協議離婚”比較類似。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

和離書

舉個不那麼典型但十分有名的例子,是發生在名人身上的。根據《宋史·陳烈傳》記載,福州侯官人陳烈生性耿介,恪守古禮,其為人被歐陽修、司馬光等人推崇,仁宗時任福州教授。當時任福建提刑的王陶上書稱,陳烈的妻子林氏因與丈夫不和而向官府告狀,希望朝廷免去陳烈的官職。於是司馬光為其打抱不平,也上書說:“臣等每患士無名檢,故舉烈以厲風俗。烈平生操守出於誠實,雖有迂闊不合中道,猶為守節之士,當保而全之。若夫婦不相諧,則聽之離絕,毋使節行之士為橫辱所挫。”這段話堃哥就不詳細翻譯了,總之,司馬光認為陳烈是“節行之士”,不能因為家有悍妻就折辱他,夫婦不合讓他們協議離婚就是了,不必因為這個事情去責難陳烈。

可見,至少當時對“和離”都是理解和接受的。其實,從唐朝以來的歷朝法律看,對此類兩廂情願的離婚也都是明文認可的。如《唐律·戶婚》“義絕離之”條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唐律疏義》解釋說:“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就是說,感情不和導致的離婚是正當的,不是需要懲罰的罪行。元、明的法律規定,皆與之相同。

再舉個很典型的古代夫婦“和離”的情況,是在敦煌遺書(這又是一個好故事,改天試試寫出來,但這不是承諾)中記載的。其中某份《放妻書》中寫道: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

大英博物館館藏敦煌遺書,又是一個很長的故事

“放妻書。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佈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百姓某甲放妻書一道。”

所謂“放妻”,就是還給妻子自由的意思,從文書的內容看,協議離婚時往往有男女兩家親屬在場,離婚後的財產分割也都一一寫明,丈夫更對妻子有頗多祝福之語,很明白地表現出“和離”的特點。

堃哥忍不住插一句,這段話你品,你細品,總感覺兩人之間還是有感情的,真想知道究竟是為了什麼事情而導致不和。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

放妻書

書歸正傳。要知道,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一直要求婦女“從一而終”,尤其是宋元以後,婦女需要嚴守貞操的觀念不斷加強,所以婦女離婚再嫁並非易事。因此文獻中有關“和離”的記載頗為罕見,只是從法律條文中可以知道,和離這種方式在民間確實是存在的。當然,這只是就漢民族的情形而言,少數民族協議離婚的現象更多見一些,離婚儀式也非常簡單。如瑤族夫妻離婚時,用柴刀將竹筒一劈為二,雙方各執一半就算離婚了;傣族夫妻離婚,由主動提出的一方遞給對方一對蠟燭,或者雙方拉一塊白布,然後從中間剪斷就可以了。

“義絕”相對來說,更慘烈一些

再來說“義絕”。

先強調一點,是否“義絕”,不是字面意義的看夫妻感情是否真的恩斷義絕,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來看夫妻關係是否達到了“義絕”的紅線。如果“義絕”,必須離婚,不離婚就要進行處罰。

“義絕”的說法在漢代就有。《白虎通義·嫁娶》以天地、陰陽來比喻夫婦,所以就算丈夫有惡行,妻子也不能要求離婚,因為“地”離不開“天”,但在丈夫“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紀綱,亂之大者”的情況下,妻子可以因為“義絕,乃得去也”。

唐代以來,“義絕”更被法律確定為必須離婚的罪行。按照《唐律疏義》的說法,唐代的“義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 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以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
  • 妻毆詈(罵)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

衙門依據《唐律》斷案

《唐律·戶婚》“義絕離之”條明確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也就是說,判定為“義絕”的話,必須離,不離的話就是一年有期徒刑。《明律·戶律·婚姻》“出妻”條也有規定:“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

明清以來,法律認定的“義絕”範圍更大了。《大清律例·刑律》中將下述情況也列為“義絕”:“夫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將夫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容止外人通姦;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妄典僱;以妾妄作姊妹嫁人”等。

其他的離婚形式

除了“和離”和“義絕”外,對一些非法的婚姻形式,官府也會主動判決離婚。從歷朝法律看,包括重親婚、同姓婚、中表婚、尊卑婚、官民婚、良賤婚、異族婚、僧道婚、宦官婚、奸逃婚等,都是法律規定的非法婚姻。但在當時的社會中,非法婚姻實際上在民間始終存在,所以官府在瞭解到這種情況時,會判決離婚,不願意離婚的同樣會被處罰。

還有一類是妻子單向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就是“去夫”和“出夫”,雖比較罕見,但存在。

“去夫”就是指妻子因各種原因主動離開丈夫。從文獻記載看,這種事兒是有的,比較著名的例子比如《漢書·衛青傳》記載:“平陽侯曹壽有惡疾”,其妻平陽公主離他而去,改嫁衛青。這是因為妻子地位在那兒,比較不受約束。再比如,劉向《說苑·正諫》記載:某家“夫與妻俱之田,見桑中女,因往追之,不能得,還反。其妻怒而去之”。這是有妻子又去追其他女子,妻子憤而離去。還有,《晉書·謝邈傳》記載:“邈妻郗氏甚妒,邈先娶妾,郗氏怨懟,與邈書告絕。”這也是不願丈夫納妾而導致的“去夫”。話說回來,傳統禮制和歷朝法律都對妻子主動離婚作了種種限制,所以與“出妻”相比,“去夫”的事例少得多,而且唐宋以後就很罕見了。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

據說姜子牙是被妻子逐出家門的

而所謂“出夫”,主要是指入贅女家的女婿被妻子休棄,逐出家門。這種情況更少見,相傳姜子牙就是被妻子逐出的。具體情況是不是這樣,堃哥暫時沒有辦法考證,權且先放在這裡當成“出夫”的一個例子吧。


中國古代的“和離”與“義絕”,解除婚姻關係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今天的話題就是這樣了。感興趣的朋友們請評論、分享、收藏,同時關注堃哥。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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