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关于《本公司诉世茂中心等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浙商银行(601916)(601916)4月10日发布公告,关于《本公司诉世茂中心等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浙商银行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虞云新;被告八:周晓光;被告九:虞江波;被告十:俞恬伊;被告十一:季昌群。 2018年3月6日,本公司以委托人/受益人身份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主要用途为发放贷款,借款人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同日,国民信托与新光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3月12日向新光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合计19亿元。被告一、被告二为新光集团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国民信托分别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为新光集团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国民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后新光集团逾期支付信托贷款本息,且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根据2019年7月8日国民信托向新光集团与各担保人发出的有关变更债权人为本公司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尚欠的信托贷款本金19亿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为181,001,308.47元)(以下统称“借款本息”),对被告一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二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共2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B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2幢、3幢共35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分别对新光集团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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