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關於《本公司訴世茂中心等信託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浙商銀行(601916)(601916)4月10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世茂中心等信託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一審判決,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創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虞雲新,周曉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浙商銀行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三: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浙江創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六: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七:虞雲新;被告八:周曉光;被告九:虞江波;被告十:俞恬伊;被告十一:季昌群。 2018年3月6日,本公司以委託人/受益人身份與受託人國民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民信託”)簽訂《信託合同》,信託資金主要用途為發放貸款,借款人為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同日,國民信託與新光集團簽訂《信託貸款合同》,並於2018年3月12日向新光集團發放信託貸款合計19億元。被告一、被告二為新光集團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並與國民信託分別簽訂《抵押合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雲新和周曉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為新光集團債務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分別與國民信託簽訂《保證合同》。後新光集團逾期支付信託貸款本息,且各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根據2019年7月8日國民信託向新光集團與各擔保人發出的有關變更債權人為本公司的書面通知,本公司依法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1、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團尚欠的信託貸款本金19億元及相應利息(含利息、罰息、複利,從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暫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為181,001,308.47元)(以下統稱“借款本息”),對被告一所有的坐落於義烏市福田街道世貿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貿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團借款本息,對被告二所有的坐落於【東陽市吳寧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二層共78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三層1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四層共2套】商業用房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紅椿街、南街共9套,吳寧街道新光天地B區地下一層商鋪共34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地下一層商鋪共122套】商鋪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黌門商廈2幢、3幢共35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雲新、周曉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分別對新光集團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