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关于《本公司诉张福赐,张福庆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中水渔业(000798)(000798)4月10日发布公告,关于《本公司诉张福赐,张福庆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张福赐,张福庆,中水渔业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申请(仲裁)方。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本公司在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55%股权时,与交易对手方张福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张福赐承诺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324万元,并承诺在新阳洲公司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时,张福赐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齐;同时作为张福赐承诺业绩的保证而未支付给张福赐收购价款4,400万元中的2,200万元按约定用于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03号),确认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数为4,324万元、业绩实现数为-25,664.42万元,差额为29,988.42万元,在依约扣除申请人应向张福赐支付的当期交易价款2,200万元之后,张福赐仍需要向本公司补偿27,788.42万元。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向张福赐发出《关于要求张福赐履行2015年业绩承诺的函》,要求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仲裁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业绩承诺补偿款。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张福赐、张福庆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1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27,788.42万元人民币,给付逾期支付违约金597.45103万元人民币(暂计至2016年8月12日),上述款项合计为28,385.87103万元人民币;2、被申请人1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人民币;3、被申请人1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履行上述1、2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4、被申请人2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被申请人1履行上述1、2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本次仲裁现金补偿部分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将于实际收取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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