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警示臺」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獲刑十年

「禁毒警示臺」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獲刑十年

一名販毒累犯,曾多次販毒被抓。刑滿釋放後,他沒有對自己販毒的違法行為懺悔,反而變著手段,繼續非法買賣毒品,當再次被禁毒民警抓獲時,以自己法律意識淡薄和為伯父治病為由,求得法律寬恕。然而,無力的辯解難逃法律的嚴懲。最終,他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

「禁毒警示台」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十年

被民警繳獲的販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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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6月14日13時許,漵浦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在漵浦縣工業園路口發現被告人雷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漵浦縣工業園區出來駛往漵浦縣城,於是民警尾隨被告人雷某來到其位於漵浦縣盧峰鎮桔花園村的租房。當日17時許,民警在被告人雷某的租房內將其抓獲,並從其租房臥室梳妝檯上查獲1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經稱重,1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淨重111.01克。經檢測,1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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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毒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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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被告人雷某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2年7月24日被漵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6年3月11日刑滿釋放。

在庭審上,被告人雷某辯稱他購買毒品是為了給患癌症的伯父止痛,其餘用於自己吸食。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是為了給他的伯父治病和自己吸食而購買毒品,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被告人雷某能當庭認罪,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雷某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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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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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警繳獲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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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雷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1.01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雷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繫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雷某能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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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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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犯罪原因和案件評析

毒品系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管制物品,其社會危害性眾所周知,國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就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隨處可見與“禁毒”有關的知識宣傳,人人皆知毒品的危害性。從清末的“虎門銷煙”到今天的“禁毒”宣傳和對涉毒人員的嚴厲打擊,我們一直在與毒品作抗爭,可仍然阻止不了毒品的傳播,毒品所帶來的巨大利益吸引著那些甘冒風險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人,而另一些或是出於獵奇心態的人臣服在吸食毒品帶來的短暫快感中無法自拔。在基層法院刑事案件審理中,多數盜竊案均系吸毒人員為籌措毒資所為,一旦沾染上毒品,危害的不止是吸毒者個人,還有社會治安的穩定。在本案中,被告人雷某聲稱持有毒品是為了治病和自己吸食,但是雷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法,其主觀上更應知道非法持有毒品的社會危害性,“法律意識薄”和“治病”的辯解理由並不能掩蓋其實施毒品犯罪的目的。

被告人雷某無論出於什麼目的持有毒品,都違反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都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成為一個人希求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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