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外运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月3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中国外运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14号

当事人:中国外运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路1287号财富广场B座6楼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68869175

法定代表人:魏漫江(负责人)

经我关调查,中国外运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9年5月7日申报进口的一批货物(海关编号330620191000000441(检验检疫编号119000003102693),品名为打成亚麻,HS编码5301210000,检验检疫类别为P/Q,货物总值303831.6美元),依法应由洋山海关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但该批货物一直未按要求至口岸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经调查,由于该公司未落实该批货物的进境动植物检疫查验指令,误以为该批货物已经查验放行,导致承运司机未将货物运至洋山口岸指定地点进行检疫查验,造成了该批货物未实施货物检疫已擅自运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入境申报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国外运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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