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數據造假“刑”你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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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造假“刑”你没商量

推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入刑,或已迎來最佳時機。

日前,生態環境部對媒體表示,欲藉助刑法修正契機,推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入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將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則是去年提上立法日程的。不過,截至目前尚未發佈任何草案。

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是環保工作的“生命線”,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在多個場合一再強調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的重要。

推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入刑早已達成共識。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教授看來,在刑法當中規定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刑事責任,很有必要。

不過,王燦發認為,如果在刑法當中作出規定,不僅是規定環境監測數據造假,還應涵蓋有關提供公用數據的所有方面。

環保工作的“生命線”

關於環境監測數據,李幹傑曾打過這樣一個比喻:如果生態環境管理是一座大廈,那麼,環境監測就是“頂樑柱”。

他說,如果“頂樑柱”撐不住,這個大廈就撐不住,它一定會倒塌。換句話說,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是環保工作的“生命線”,不容出問題。

“環境監測數據是政府、公民、企業等全社會來了解掌握、評估、預測環境質量狀況的基本手段。”王燦發從政府決策、環評依據等多個維度深入解讀了這個“生命線”的重要。

環境監測數據,是政府決策的依據。

王燦發說,比如,我們要進行環境立法,那我們是立得寬一點還是嚴一點,都得根據監測的環境質量情況來決定。此外,政府作規劃,作出一個治理的決定決策,哪一個項目要不要建,這些都可能涉及到環境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影響評價的依據。

每一個項目要建設的時候,都要進行環評。項目該不該建,該不該批准,以什麼為依據?王燦發認為,要有監測的數據為根據。也就是說,本底值是什麼,如果項目建設以後,會對環境造成多大的影響,這些都需要有最基礎的環境監測數據作為依據。

另外,項目建成以後要投入運行,就要進行驗收。驗收項目到底合不合格,也需要進行監測。所以,環境監測數據,也為竣工驗收提供依據。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督、環境執法的依據。

王燦發說,我們現在有龐大的環境執法隊伍,在執法的過程當中,說某一個企業違法了,違法排汙或者超標排汙,這就需要看環境監測有沒有超標,如果超標,有可能被罰幾十萬上百萬元,甚至有的罰幾千萬上億元,它的根據,還是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數據,還可以為環境司法提供證據。

在環境糾紛解決過程當中,一方說有汙染,另一方說沒有汙染,到底有沒有汙染,最終也要看環境監測的結果,看監測數據。特別是現在對環境犯罪懲罰的案件越來越多,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就尤其重要。

“造假的數據,如果用於決策,可能導致決策失誤;如果用於執法,可能會使不應受到處罰的企業受到處罰,或者使應當受到處罰的企業沒有受到處罰;如果用於司法,就可能導致司法的不公正,造成冤假錯案。”王燦發說,由此可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是有多麼重要。

造假入刑很有必要

正因為監測數據的重要,所以在環境監測當中造假現象就會出現。王燦髮指出,對於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如果僅用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往往難以遏制這種造假行為的發生。

“因為一個造假就可以使他得到巨大的利益。”王燦發說,原本該處罰幾百萬上千萬元,但因為造了假,就不會受到處罰了。這種情況下,造假就有極大的動力。

特別對一個地方來說,也有極大的好處,監測數據造假,使得原本沒有完成的環境保護目標“完成”了,而原本要負責的領導也得於“免責”。

王燦發認為,對於這種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確實應該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行刑法尚未有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專門刑法條款。但實踐中,已有多起因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被判刑的案例,裁判依據是2016年“兩高”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首次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納入汙染環境罪。在該司法解釋中,有關監測數據造假的罪名有兩個: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第十條則把篡改監測數據行為納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並規定,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重處罰。

兩者的區別在於刑罰不同。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於抬高了篡改監測數據的處罰門檻,最低5年。

不過,王燦發認為,用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來懲治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有點不太合適。“數據造假和破壞計算機系統罪,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數據造假都是要破壞計算機系統,比如像篡改一個檢測報告,把數據改大或者改小了,並沒有破壞計算機系統。”

因此,在刑法當中規定監測數據造假刑事責任,王燦發認為很有必要。他表示,在國外,許多國家對於弄虛作假,一般都會懲罰很重。比如,在瑞典排汙申報,如果申報資料弄虛作假,就要負刑事責任。

既然要在刑法當中作出規定,王燦發認為,不應該僅是規定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而應該是對整個凡是用於決策、用於執法、用於司法的數據,凡是提供公信力報告的機構,只要弄虛作假、數據造假,那就應該負有刑事責任。

“對於這種監測數據的造假,要根據犯罪動機、造成危害後果的大小,規定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而且,要涵蓋有關提供公用數據的所有方面,而不僅是環境監測的方面。”王燦發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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