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試用期被辭退,他想出這樣的“損招”報復公司

未通過試用期被辭退,相信大多數人會在此時選擇另謀高就——

然而廣州的張先生卻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行為

未通過試用期被辭退,他想出這樣的“損招”報復公司

案情回顧

張先生曾就職於廣州市南沙區某食品公司,由於其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未過試用期便被辭退。

收到該食品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張先生一直未辦理離職手續,並於五天後在公司內部消費200元購買了10份僅供公司內部員工購買的芒果乾。

之後,張先生帶著在公司內部渠道購買的芒果乾,來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起訴公司,稱自己在該公司購買的芒果乾為三無產品,要求該公司以每袋芒果乾1020元的標準退賠並承擔自己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及訴訟費。

該公司則認為,張先生入職公司擔任總經理不到兩個月,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其行為存在惡意訴訟之嫌。

同時,張先生購買的芒果乾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內部福利產品,僅供內部員工購買,而張先生在購買時還拍攝視頻,顯然是刻意為之。另外,張先生購買的產品也不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判決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而張先生在購買案涉產品時,特意進行了長時間的拍攝取證,說明其購買案涉產品的目的並非生活消費,而是為了起訴索賠,顯然存在惡意。

且張先生在一次性購買十袋案涉產品時,在實際總付款金額為200元的情況下,卻選擇分十次付款,與普通消費者的支付習慣有明顯區別。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照片:張先生在公司內部購買的芒果乾

再結合案涉產品的福利性質、張先生在該公司的任職經歷以及張先生堅持分十案起訴的行為,足以認定張先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

同時,雖然案涉產品的確未加印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基本信息,顯然存在瑕疵,但張先生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案涉產品只在該公司內部銷售使用,並未流入市場,亦尚未對張先生造成損害後果。

法院最終判決該食品公司返還張先生購買案涉產品的支出,駁回張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惡意索賠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消費者應合理維權。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以索賠為目的,惡意購買有輕微瑕疵的食品後提起訴訟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消費者,不適用十倍賠償的規定。

我們在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時,也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合理、依法維權,才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意。

最終,張先生提起這樣一場訴訟不僅沒有索賠成功,還需承擔十個案件,合計250元的訴訟費。

同時耗費了時間與金錢的成本,實在有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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