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二心”職工要賠償嗎?

01

案情概要

趙某於2009年11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從事食品添加劑銷售工作。2011年2月23日,趙某在外購買了華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設備、器具、原材料、包材、證件、資質手續及產品商標等),著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1年3月8日,該公司以趙某私自經營與公司產品相同的其他產品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2011年3月14日,趙某成立了華泰公司,該公司所從事行業與經營的產品與南通公司相同。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南通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院認為趙某在南通公司任職期間即已著手開辦自己的華泰公司,且經營與南通公司相同的產品,並已實際以華泰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該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司員工最基本的忠誠義務和職業操守,超出了用人單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獲悉該情況後即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02

法官點評

勞動者私下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同類產品,違反員工基本忠誠義務和職業操守,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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