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与恶意注册的界限


商标申请与恶意注册的界限

互联网时代来临,创业氛围逐渐轻松化,并且随着近年来国家大量扶持政策的出台,创业门槛降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也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前提下,催生了企业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打造品牌,注册商标。
而为了给企业带来最大化的便利,我国注册商标的程序也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简化、优化。


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问题。

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囤积,一系列商标领域的恶性竞争行为不仅给商标局的审查造成很大困扰,更是让市场风气愈加混乱。

去年的“NEW BALANCE”恶意抢注知名商标被宣告无效案、“屠呦呦”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被宣告无效案、“乔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被宣告无效案、“片仔癀八宝丹”恶意抢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案等典型案例现在重谈时社会大众对其都还有记忆,其中后两者还分别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今年又有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味多美”商标争议、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哪吒”商标被大量注册争议、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恶意抢注争议等事件一度引起热议。

“康帅傅方便面”、“粤利粤饼干”、“可比可薯片、“六大核桃”等更是随处可见,引人发笑的同时也引起我们有关注册商标保护的深思。


而今年12月,上述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终于迎来了进一步的整治。2019年12月1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正式开始生效,重点规制恶意商标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




一、商标注册过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出现的行为?


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4、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

5、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7、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8、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二、如何判断商标注册中的“恶意”?


实践中,商标注册部门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有一定的判定标准,首先考虑该申请人是否满足“无正当理由”、“批量申请”、“多次申请”、“曾有抢注”等情形。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则有可能被商标注册部门进一步判定该次商标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

在认定恶意时,商标注册部门往往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2、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3、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6、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1、商标申请被商标注册部门驳回,不予公告。

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期内,被提出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不予注册。

3、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审查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定;

4、商标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5、该恶意商标有违法所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被列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7、甚至可能在未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讨论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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