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審判的閉門交流(一)

涉及婚姻家庭、孩子撫養權糾紛、繼承糾紛的“家事審判”一直是民事訴訟的重頭戲。我們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是因為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這些案件會涉及人們最深的親情和血緣關係,所以需要相當的慎重和人性關懷。長期以來,司法實務比較注重法律要件和訴訟技巧方面的引導,而最關鍵的“人”的要素卻在審判中常容易被忽視和擱置,導致結案後的社會怨氣和當事人的激烈矛盾依舊無法消除。

12月初,筆者與兩個其他律所做家事案件的C律師、L律師和京城某區民事審判庭的W法官有一次小範圍聚會,吃飯前的咖啡廳裡,幾位同行打開話匣子暢所欲言,坦率地談了一些對家事審判的意見、看法。個人感覺同行們的經驗之談比網上抄來抄去的裁判觀點之類的技術內容好像更接地氣,也有利於大家從本質上了解家事類法院審判的特點和思考改善方向,所以在此分兩次分享給各位朋友。

家事審判中調解有那麼重要嗎?


關於“家事”審判的閉門交流(一)

C律師:對此,可能根據案情不同大家的想法會有不一致的地方。自己在法律和證據上比較有利的時候與不利、敗訴風險比較大的時候,對法官調解的期待是不同的。比如,我的委託人是離婚案件、繼承案件的過失方的話,會希望能避免判決結案,儘量通過商量和調解方式解決,不用那麼丁是丁卯是卯。當然,肯定還是會在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的大前提之下考慮問題。當事人想“柔性”解決家事糾紛的話,那也只有調解一條路。

L律師:我同意你說的,前提是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那雙方的主張就成了斷了線的風箏了,想怎麼要就怎麼要,會導致矛盾更加激化。

不過,一般情況下,家事審判中對簿公堂的當事人的後面其實還有一大家子親戚和利害關係人呢,如何適用法律也需要考慮到背後的這些人的利益。

說到底,法院訴訟是大家談不攏的時候,最後不得已的解決方式,法律判決雖然比雙方劍拔弩張、私力救濟要合理,但這是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呢?我個人覺得未必,感覺律師和委託人也該為追求一種更柔性、更好的解決方式而努力。

筆者:我認同這方面律師對委託人有說明、幫助、勸解的責任。如果你不跟委託人說明白,告訴人家“法律是這樣規定的,所以這方面咱們得忍讓。”不這樣的話,人家請律師的作用就不大了,由著性子來就行了。

W法官:我腦子裡調解是法院和代理律師和雙方當事共同協力的概念。如果法院只管程序和實體權利判斷、當事人之間只管橫眉冷對、代理律師只要各為其主就夠了,這種各管各的缺少圓滿解決問題共識的紛爭,在判決一刀兩斷的時候,彼此的怨恨和傷痕會很深。我不是說想和稀泥去無視法律程序和事實證據來達到和諧目的,是想強調當事人、代理人和法院之間首先得有一個儘可能好地解決問題的共同目標才行,最好不要把你死我活、你輸我贏作為目標。

家事審判中的當事人心理

關於“家事”審判的閉門交流(一)

筆者:大家對於家事審判中的法官調解有什麼看法?

L律師:對此,律師和委託人的感覺是有落差的。律師多數希望按照法律程序來,啪啪地快點兒結案。但當事人思前想後、左右為難的時候會比較多,特別是法官發話數落、說教委託人的時候。
C律師:我經常被數落,感覺習以為常了。(笑)

筆者:這也算是法院調解的功效吧。畢竟在當事人看來,法官是法院的化身,和代理律師說的話分量不一樣,會對當事人心理有影響。

C律師:我在庭審時有時感覺沒有律師代理的女當事人真是“弱者”。

L律師:法官一般喜歡展開對“弱者”的說服,也比較容易調解成功。

W法官:你們是指調解容易是“柿子找軟的捏”的情況?我好像沒這種感覺?有這種事?

三個律師(異口同聲):有啊!

L律師:不少當事人對我說,自己沒請律師自己去開庭,感覺法官從頭到尾一直在說服自己。我跟他們說,我代理的案件沒有這種感覺啊。那些當事人告訴我,有律師跟著一起去開庭的話,法官調解的態度和做法會有180度的轉變。

W法官:剛才大家說了,家事類審理不光是一個經濟得失的問題,我也認同。家事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的感情、心裡想法會佔很大的比例。如果只管得失,當事人心裡積蓄的辛酸和怒氣不能被理解,不能被消化,內心的積怨和矛盾是化解不了的。所以理解當事人是很重要的。在此基礎上,比如儘早告知當事人對判決內容的判斷,比如說服當事人“考慮到您和孩子的將來這種解決方案也不錯”等等,通過這種方式站在當事人角度思考問題,這樣會有利於解決糾紛。不這樣做的話,當事人會覺得法官也好,律師也好,對自己的情況一無所知就在談法律問題,在威逼自己,可能壓根兒就不想聽調解了。

在維護當事人權利上,代理律師當然很重要,但說實話,當事人的話從律師嘴裡說出來不少是經過“潤色”的,包括我在內的不少法官其實很想聽到當事人自己的心裡話,哪怕是嘮叨囉嗦一點兒,家事審理的法官也應該有這種包容力。
(一)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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