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訴訟法》常考考點:協議管轄法院考點分析!

上一篇文章中講述了《專屬管轄法院》,此文為民事訴訟管轄法院系列文章的第五篇——《協議管轄法院》。

法考《民事訴訟法》常考考點:協議管轄法院考點分析!

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以書面方式約定特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注意:當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關係、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屬於財產權益糾紛,適用協議管轄規定,但解除婚姻、收養關係本身為身份關係,不屬於財產關係,不能適用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能適用一審案件,不能協議選擇二審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必須有書面的管轄協議,口頭的無效。

注意:書面不等於紙面,當事人也可以電子形式達成書面協議。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管轄法院。

可供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不能協議選擇與爭議無實際聯繫的法院管轄,也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題目

1.甲縣居民劉某與乙縣大江房地產公司在丙縣售房處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大江公司在丁縣所建住房1套。雙方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後,可以向甲縣法院或者丙縣法院起訴。後因房屋面積發生爭議。劉某欲向法院起訴。下列關於管轄權的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縣和丙縣法院有管轄權

B.只有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C.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D.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A。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題中,劉某與大江房地產公司之間為普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協議管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甲縣法院為原告住所地,丙縣法院為合同簽訂地,屬於可以約定的範圍,則甲縣法院和丙縣法院有管轄權。A項正確,當選。B、C、D三項錯誤,不當選。故本題選A。

2.主要辦事機構在A縣的五環公司與主要辦事機構在B縣的四海公司於C縣簽訂購貨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地在D縣;若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現五環公司起訴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貨款。四海公司辯稱已將貨款交給五環公司業務員付某。五環公司承認付某是本公司業務員,但認為其無權代理本公司收取貨款,且付某也沒有將四海公司聲稱的貨款交給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蓋有五環公司印章的授權委託書,證明付某有權代理五環公司收取貨款,但五環公司對該授權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案情,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通知付某參加(參與)了訴訟。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

A.A縣法院

B.B縣法院

C.C縣法院

D.D縣法院

【答案】AC。解析: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協議管轄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當事人雙方簽訂購貨合同約定如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是合法有效的約定,應根據雙方的協議確定有權管轄的法院。《民訴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或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根據案情,五環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其所在地為A縣,雙方合同簽訂地為C縣。因此,A縣法院和C縣法院對本案具有訴訟管轄權,原告五環公司可以從中選擇一個法院起訴。A、C兩項正確,當選。B、D兩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AC。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為大家介紹的協議管轄法院的考點內容,大家可以瞭解一下,如有問題可直接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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