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常考考点:协议管辖法院考点分析!

上一篇文章中讲述了《专属管辖法院》,此文为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系列文章的第五篇——《协议管辖法院》。

法考《民事诉讼法》常考考点:协议管辖法院考点分析!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注意: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属于财产权益纠纷,适用协议管辖规定,但解除婚姻、收养关系本身为身份关系,不属于财产关系,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一审案件,不能协议选择二审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有书面的管辖协议,口头的无效。

注意:书面不等于纸面,当事人也可以电子形式达成书面协议。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可供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也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题目

1.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刘某与大江房地产公司之间为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甲县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丙县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属于可以约定的范围,则甲县法院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2.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答案】AC。解析: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案情,五环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其所在地为A县,双方合同签订地为C县。因此,A县法院和C县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原告五环公司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A、C两项正确,当选。B、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的协议管辖法院的考点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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