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放大招:“白馬股”財務造假

公開資料顯示,風華高科1996年在深圳主板上市交易,總部位於廣東省肇慶市,主營電子元器件系列產品,包括MLCC、片式電阻器、片式電感器、半導體器件、厚膜集成電路等。天眼查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廣軍,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0.03%。

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收7.73億元,同比下滑32.02%,實現淨利潤5545.35萬元,同比降幅高達60.2%。

證監會放大招:“白馬股”財務造假

雖然今年業績出現下滑,但在2016年-2018年,風華高科業績上升還是比較快的,也是濃眉大眼的白馬股。數據顯示,2016—2018年三年時間,風華高科營收從27.7億增加至33.5億、45.8億元。從淨利潤上看,這種增長更為迅猛。2016,風華高科實現年歸母淨利潤0.93億元,到了 2018年,該數值已達10.17億元,也就是說,短短三年時間公司淨利潤增長超10倍。

高速的增長背後藏隱憂。2018年8月7日,風華高科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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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年財務造假

來看看風華高科究竟犯了哪些錯?

首先就是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為粉飾2015年的財務報表,風華高科還通過一系列的關聯交易和隱秘交易,用自有資金“填補”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來看看它是怎麼操作的:“風華高科開展貿易業務時,從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採購電子產品,再銷售給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廣東新宇、廣州亞利、廣州華力、廣州鑫德。但上述四家公司從2014年下半年起無法向風華高科(含具體經辦部分相關業務的風華高科下屬子公司肇慶風華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貨款。在風華高科催收下,林某實際控制的上述公司向風華高科開具了商業承兌匯票,2015年2、3月份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上述債務仍未清償。”

2015年4月起,風華高科組織專門人員對上述債務進行催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應收廣州華力、廣州鑫德、廣東新宇和廣州亞利合計約6319萬元的款項,且對應債權並沒有抵押物等擔保。

為了解決應收賬款賬目掛賬問題、延長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時間,風華高科於2016年3月1日召開總裁辦公會,決定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對本案所涉應收賬款進行處置:

1.通過粵盛資產寧夏順億配合操作,由風華高科於2016年3月出資5500萬元,購買粵盛資產委託宏信證券發起的一項理財產品;粵盛資產收到該筆資金後,即全部轉至寧夏順億;寧夏順億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原價受讓風華高科對廣州亞利、廣東新宇合計約5470萬元應收賬款,並以支付受讓款的名義,將收到的上述款項全部轉回風華高科

2.通過案外人劉某華實際控制的深圳全聚能配合操作,由該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以八折(680.32萬元)的價格受讓風華高科應收廣州鑫德、廣州華力合計850萬元應收賬款。但其所支付的受讓款,來源於風華高科向劉某華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支付的預付款約250萬元以及對該公司的應收賬款約430萬元。

風華高科在分別與寧夏順億、深圳全聚能簽署債權轉讓合同時,另行分別簽署補充協議,均明確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風華高科仍負有追收對應應收賬款的權利和義務若款項未足額收回,損失由風華高科承擔。

2016年12月12日,風華高科召開總裁辦公會,決定2017年繼續追收本案所涉應收賬款,除了贖回其在宏信證券認購的理財產品,改為認購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發行的同等數額理財產品之外,繼續沿用上述兩種方式對前述約6319萬元應收賬款進行處置。

經核實,本案所涉應收賬款對應債權並未實質發生轉讓、其轉讓時已預計難以按時收回。但在風華高科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中,其卻表示對廣州鑫德、廣州華力、廣東新宇和廣州亞利,所涉合計6148.98萬元應收賬款已收回,佔風華高科2015年年報利潤總額的比例為70.12%,該附註披露內容與實際不符。

不僅是2015年年報,風華高科在 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中也採用“障眼法”,虛增利潤6192.12萬元。

2016年8月23日和2017年3月21日,風華高科分別披露《2016年半年度報告》和《2016年年度報告》,其中列示的應收賬款事項,並未包含本案所涉應收賬款,導致風華高科少計提資產減值損失,虛增利潤總額6192.12萬元,分別佔風華高科報告期內利潤總額的比例為60.21%和33.05%。

風華高科2016年半年報顯示,公司2016年上半年實現淨利潤8071.72萬元;

證監會放大招:“白馬股”財務造假

2016年,風華高科實現淨利潤1.3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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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證監局認為,風華高科的前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其次是未及時披露董事會及監事會決議。

2018年3月23日,風華高科召開第八屆董事會2018年第三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等19個議案;但於3月27日公告稱,因風華高科實際情況,相關議案需提交董事會和監事會重新審議。根據風華高科於4月28日的公告,未及時披露原因亦包括風華高科年審機構未能按期出具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等。

監管開出百萬罰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風華高科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公司26名涉案人員也給予相應的處罰,罰款金額合計1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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