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勞動合同無效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勞動合同無效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王女士應聘進入富貴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王女士擔任董事長助理,每月工資為9000元。王女士在入職時提交了F大學頒發的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2018年9月,覺得王女士不能勝任工作,遂向其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經多次磋商後,王女士對此表示同意。

2018年9月28日,雙方簽訂一份《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其中約定富貴公司應於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王女士相當於2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2018年10月初,其他員工舉報王女士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均系偽造。富貴公司遂向F大學進行核實,方知王女士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純屬偽造。富貴公司於是通知王女士《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無效,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王女士對此不服,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由富貴富貴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爭議焦點

富貴公司認為,學歷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必備條件,因王女士提供了虛假學歷,故《勞動合同》與《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均無效,王女士不應得到經濟補償金。

王女士認為,即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雙方之間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且富貴公司並未以王女士採取欺詐手段,使公司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辭退王女士,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當屬合法有效。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裁決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後認為,學歷是富貴公司與王女士建立勞動關係的必備條件,故瞭解勞動者真實狀況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如實說明自身狀況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王女士向富貴公司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由於《勞動合同》的無效,導致《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也為無效,故對王女士的仲裁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在締結勞動合同時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即勞動者在締結勞動合同時應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有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係一種法定義務,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遵守和履行。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有義務說明的事項往往限於勞動者自身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學歷與履歷是用人單位甄別和選擇勞動者的重要指標,是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目的能否達成的前提條件,無疑屬於勞動者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告知事項。

本案中王女士在入職時未如實說明自己的真實學歷情況、並偽造學歷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

王女士提供虛假信息,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王女士虛構教育背景,侵犯了富貴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人才擔當相關工作崗位的合法權益,行為構成欺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從而富貴公司與王女士建立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也是不真實的,《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喪失了合法的基礎,自然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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