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过于自信”引来大火,涉嫌犯罪“悔不当初”!

“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秋冬季节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天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则因“过于自信”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邓某凤从家中步行前往自家果园除草。在除草过程中,因土壤较硬杂草难除,邓某凤于是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家果园的杂草引燃,自认为可以控制火情不会蔓延,不料大风将火势从山脚吹向山上,虽然邓某凤尽力扑救,但火势还是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面积105.5亩,其中林地面积80亩(约5.33公顷),过火林木蓄积量16.7立方米。同年2月4日,邓某凤被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依法批准逮捕。现该案正处于审查起诉中。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追究的是过失引起火灾的个人。

那过失引起火灾的个人又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构成失火罪的相关规定及处罚

1.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失火罪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失火罪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示】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于2018年8月15日经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应大力宣传,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众所周知,火灾的起因多种多样,一根未燃尽的火柴,一只未熄灭的烟头,都可以引起一场熊熊大火。上述案例只是诸多案例的一个缩影,希望通过邓某凤的案例,能够警醒广大群众,万事要“三思而行”,“过于自信”往往带来“悔不当初”的后果。广大群众应引以为鉴,自觉遵守《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抛弃“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规范用火,不再以身试法,不再拿自己的自由幸福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作赌注。森林防火,警钟长鸣!

(撰稿: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黎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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