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犯罪定性

網絡世界,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溝通交流方式以及信息獲取的渠道,尤其在新冠肺炎居家隔離的這段時間,沒有網絡簡直不可想象,網絡已經和現實生活融為一體,兩者相互影響和促進,網上的一舉一動直接促使網絡下的活動,

網上的言行本應更為謹慎。

當有人在把現實生活中的不滿通過網絡進行宣洩,本身並沒有多大問題,但是,當在網絡上肆意的發表謾罵別人的言論,甚至尤其在新冠肺炎這個大背景下,為了獲取流量,大肆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甚至掐頭去尾散佈謠言,導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眾轉發從而引起恐慌,引起大量群眾轉而對政府的不滿,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些行為,是值得關注的。

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犯罪定性

虛假信息


如果有人在網絡上編造並散播虛假信息並擾亂了社會秩序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2020年2月9日,謝某某從男友處聽到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有人感染新冠肺炎消息後,利用手機微信編造了一條故意誇大事實的虛假消息,並將該虛假信息發送給朋友和微信群,後該信息短時間內在社會面上廣為傳播,並對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其工作人員、病人和社區居民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及恐慌。目前,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謝某某。

2020年4月1日,青島市市北區某小區新增四例境外輸入確診病例……”的謠言在微信朋友圈傳播,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青島警方迅速查明該謠言繫馬某(男,30歲,市北區人)編造傳播。馬某的行為已涉嫌編造虛假信息罪,被市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犯罪定性

虛假信息


虛假信息擾亂視聽,危害性較大,本質上,由於信息是虛假的,一般不會對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實際危害,其主要的危害體現在製造了一種恐怖氣氛,引起了大家的恐慌和擾亂了社會秩序,其前提是,必須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才構成犯罪。

其中,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就明確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進行了概括,其中包含六種情形: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這是人員密集的公共秩序。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這是破壞共同交通工具的秩序。

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犯罪定性

虛假信息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這是破壞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這是破壞居民生活秩序。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這是破壞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秩序。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所以上述兩個新聞謝某某是破壞了單位的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馬某是破壞居民生活秩序。

對於沒有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就不應以犯罪論處,比如,一聽便是假的信息。以及那些在發佈虛假信息後,及時採取了刪除等防範措施,或者沒有被他人關注,從而被廣泛傳播,亦或者即便傳播了,由於受眾較小,範圍小,沒有引起社會的恐慌情緒,也不應作為犯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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