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原縣長吳洋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審開庭審判

松桃苗族自治縣原縣長吳洋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審開庭審判

近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松桃苗族自治縣原縣長吳洋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被告人吳洋富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洋富利用擔任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四條,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洋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县长吴洋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开庭审判
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县长吴洋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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