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寸”标为“寸”,算不算欺诈?

以案说法 | “英寸”标为“寸”,算不算欺诈?

以案说法 | “英寸”标为“寸”,算不算欺诈?

市民小周在淘宝网上购买价格昂贵的苹果牌最新款手机,货到手怀疑是假货,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货并给予赔偿。襄州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厘清这起网络购销案的呢?

案情回顾

以案说法 | “英寸”标为“寸”,算不算欺诈?

消费者:

官网“英寸”,淘宝“寸”

2018年12月21日,16岁的小周在被告阿颖和阿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部Iphone XS手机,小周在网店的商品详情页面和网店客服阿颖处均确认该款手机的屏幕尺寸为5.8寸,但是小周收到手机之后,发现苹果手机官网上介绍Iphone XS手机的屏幕尺寸为5.8英寸,而非阿颖在淘宝旺旺聊天中所称的5.8寸。

以案说法 | “英寸”标为“寸”,算不算欺诈?

虚假宣传,遂起诉

小周认为阿颖和阿松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与阿颖说明情况无果后,又联系不上淘宝网店的实际经营者阿松,小周只好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和阿颖、阿松的网络购销合同;阿颖、阿松退还9199元手机款,他退还手机;阿颖和阿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支付三倍的赔偿金,即27597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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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

英寸为寸,仅习惯

被告阿颖和阿松则认为,小周在他们的手机网店购买的Iphone XS手机是正品。用“寸”表述产品的规格,是大多数消费者和手机卖家的口头习惯,他们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也不存在欺诈行为。

以案说法 | “英寸”标为“寸”,算不算欺诈?

敲诈勒索,飞来祸

被告阿颖和阿松反而认为是原告小周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并诋毁他们在淘宝平台上的声誉,降低了消费者对他们淘宝店的评价,请求法院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矛盾的焦点,是买卖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而对“寸”和“吋”的正确理解,是厘清这起案件的关键。

“吋”是英寸的简写,英美制长度单位,在我国已被公布停止使用。作为计量单位使用时,“吋”属于别字,应用英寸代替。而且,“英寸”和“寸”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按照国际惯例,电视电脑、手机等显示屏幕的大小绝大多数以英寸为单位。但是,由于书写和交易习惯以及惯常思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以“寸”代“吋”、“寸”“吋”不分,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买卖双方,往往按照约定俗成和诚信原则进行交易,极少在“寸”“吋”上纠缠,除非卖方存在主观欺诈恶意,或买方存在投机钻营故意。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有通过混淆“寸”“吋”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存在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以取得优势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将“吋”或“英寸”标注为“寸”应视为一种经营活动中的失误或者瑕疵,其不规范标注计量单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调整,在本案中不属于欺诈行为。

另外,原告小周也认可Iphone XS苹果手机只有5.8英寸一种规格。其在被告处购买的Iphone XS属于知名品牌手机,在尺寸上引起普通民众误解的可能性不大,被用于欺诈的空间很小,售卖的价格也适当。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阿颖和阿松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对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经营活动中,商家在标注商品尺寸时应尽量规范,杜绝瑕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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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781期

发布:襄州区人民法院

立案咨询电话:0710-2766002

执行咨询电话:0710-27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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