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補償則無拆遷:國家法律明確“公平補償”原則,請不要視而不見

拆遷信條: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

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徵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無補償則無拆遷:國家法律明確“公平補償”原則,請不要視而不見

解讀:何為“公平補償”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拆遷戶)給予公平補償。”這就是“公平補償”原則的由來。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相對於政府來講處於弱勢地位,因而國家在制定法律時對拆遷戶進行了特殊保護。那麼,“公平補償”原則有哪些表現形式呢?今天為大家詳解“公平補償”原則。

一、先補償、後搬遷

“先補償、後搬遷”是徵地拆遷過程中的一條“黃金規則”,《徵補條例》第27條明確規定了這一規則。同時為了更全面地保護拆遷戶的利益,《徵補條例》第27條第3款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採取斷水、斷電、短路等方式進行暴力逼遷。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房屋未經補償,就被暴力強拆,顯然違背了這一條規則,也是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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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參與、程序公開

《徵補條例》第10條規定,就徵收補償方案而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該方案充分論證,並及時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第11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聽取意見和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特殊情況下還要組織聽證會。這實際上是賦予了拆遷戶知情權和建議權,保障民主參與和程序公開。本案中,王女士正是得益於這一條規則,及時瞭解了相關文件的內容和公開時間,在維權中佔據了主動。

三、補償方式、標準側重於保護拆遷戶

《徵補條例》第17條規定了徵收房屋的補償內容,並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為拆遷戶爭取更多的利益。第19條規定了房屋的補償價格不得低於《徵收公告》作出之日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

實踐中經常出現《徵補方案》作出後一段時間才作出《徵收公告》,而房價早已上漲,如果按照先前時間進行判決,拆遷戶獲得的補償可能無法再購買相同條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規定了補償方式、標準等側重於保護拆遷戶。

無補償則無拆遷:國家法律明確“公平補償”原則,請不要視而不見

律師寄語:

事實上,除了上述拆遷規則外,法律還賦予了拆遷戶多種維權途徑,包括房產評估、政府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體現了“公平補償”原則的理念。

不過,律師想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實踐中也不能濫用這一原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要求,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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