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医保个人账户可与近亲属共用!

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11日获悉,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印发《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明确省直医保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范围。

据了解,山东省直医保个人账户此前仅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使用效率低,近年来改革呼声渐高。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拓宽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和支付功能。

此次《通知》提出,将在四方面实施省直医保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

其一,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其二,支付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通过安装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结算收费窗口的个人账户刷卡专用POS机具,直接刷卡支付其近亲属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非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通过银行支取、转账方式支付其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其三,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健康检查费用。省直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或省直协议定点的专业健康查体机构配置必要的省直社保卡刷卡机具。省直参保职工可用个人账户金直接刷卡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健康检查费用。

其四,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按照目前省直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程序,由本人或近亲属直接刷卡支付。对于非本人持卡购药金额较大(500元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进行记录备案。

目前,三、四项业务已经可以办理,一、二项业务4月17日起开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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