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08年頒佈的關於家庭居民住所可以還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居民家庭住所可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2008年10月1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方位支持創業者創業。

  根據《意見》,今後,國家將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同時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採集和定期發佈制度,接受創業者的諮詢和投訴。

  重點指導促成五類人創業

  《意見》明確指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築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

  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採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住所可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政府還將放寬市場準入,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並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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