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管理局——聯合國國際海底礦產管理機構

國際海底存在大量礦產資源,如何保護這些資源並進行合理開發?未解決此問題,

根據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決議,國際海底管理局於1994年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成立。國際海底管理局(ISA,簡稱海管局)是國際上唯一負責海洋及海底資源配置及開發的機構,在全球深海礦產資源治理中發揮著主導作用。

國際海底管理局——聯合國國際海底礦產管理機構

國際海底管理局

目前,海底礦產資源按照歸屬,200海里以內的由專屬經濟區的所屬國家控制,200海里以外的由國際海底管理局管理,世界各國都可以通過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勘探開發海洋。

國際海底管理局——聯合國國際海底礦產管理機構

距海岸線距離及海底國際管轄劃分

關於國際海底局

海底管理局的主要機關是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

大會由《公約》締約國組成,是海管局的最高機關,負責制定一般性政策,決定公平分配“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採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等。大會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過半數作出,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

理事會是管理局的執行機關,由5組共36個成員國組成,負責制定具體政策。理事會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過半數作出;對實質問題的決定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但須任一分組(A、B、C組和D、E組中的發展中國家)沒有過半數反對該項決定;而對於保護髮展中國家免受不良經濟影響、公平分享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濟利益、對《公約》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則需要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

國際管理局主要有六大職能:1、處理請求核准勘探工作計劃的申請並監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計劃的履行;2、執行海管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已登記先驅投資者的決定;3、監測和審查深海底採礦活動方面的趨勢和發展;4、研究深海底礦物生產對生產相應礦物的發展中陸地生產國的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5、制定海底開發活動及保護海洋環境所需要的規則、規章和程序;6、促進和鼓勵進行海底採礦方面的海洋科學研究。

目前,海管局核准的合同均為勘探權,合同方為了獲得開採權,必須根據海管局規定的制度、法規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證明其財力和技術能力,而承包方在相關資源進入商業開採時有優先開採權;而部分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已經核准了勘探權和採礦權,可以進行商業化開發。

海底管局核准的國際海底資源勘探合同

目前,海管局已經核准勘探合同30項,其中中國已經擁有國際海底探礦權5份,期限為15年。30份合同中,多金屬結核勘探合同18份、多金屬硫化物勘探合同7份,富鈷結殼勘探合同5份,涉及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度、俄羅斯、英國、德國、法國、巴西等20個國家。但這些合同仍處於勘探階段,還沒有商業化運作。關於開採的條款還未出臺,預計國際海底區域的商業性開採最早將於2025年開啟。

國際海底管理局——聯合國國際海底礦產管理機構

海管局批准的中國深海探礦

此外,美國在海洋礦產資源開發上,置聯合國於不顧,單方面建立開發海底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長期不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簽字,美國至今未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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