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涉及貪汙賄賂犯罪的罪犯該如何減刑?


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涉及貪汙賄賂犯罪的罪犯該如何減刑?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的,那麼涉及貪腐且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究竟減不減刑,究竟怎麼減刑呢?今天藉助這篇文章給大家解讀一下。

首先,有些情況下,涉及貪腐賄賂犯罪是不予減刑的。那麼什麼情況下,涉及貪腐賄賂犯罪是不予減刑的呢?咱們看看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由此條款我們就清楚地瞭解了,凡是不認罪,或者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是不予減刑的。

也就是說,除了以上法條規定的情形外,涉及貪腐賄賂犯罪的人員也是可以減刑的,這就破處了一些傳言,例如貪汙犯罪不減刑等。

那麼,涉及貪腐犯罪且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且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在服刑期間應該怎麼減刑呢?

咱們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五條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六條對本規定所指貪汙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通過本文的相關法條,就清晰地看到,涉及貪腐犯罪有些情形是不予減刑的,即使符合減刑條件也是有嚴格規定的,同時對待這類人群提請假釋是非常嚴格的。

小結:早知今日何必當初,莫伸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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