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小伙王某在辽宁康平县一家饭店门前停车时,挡在饭店顾客张某的车前。张某吃完饭准备开车离开,让王某挪车遭拒,两人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持菜刀和碎酒瓶子准备殴打张某,谁知遭张某持砍刀刺中腹部,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从法院获悉,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3年。
1980年出生的张某是辽宁康平县人,曾有犯罪前科。一天晚上,张某到康平县一家饭店吃饭喝酒,之后准备开车离开。
此时张某的车被一辆轿车挡住。该车司机是25岁小伙王某。两人因为挪车事宜发生了口角,但是张某被在场其他人劝开,驾车离开。
当晚9点40分左右,朋友喊张某继续回来喝酒,于是张某返回饭店,再次遇到王某。王某拿着饭店菜刀和碎啤酒瓶子要追砍张某,被他人拦住,手中的刀和酒瓶子也被抢了下来。谁知张某被惹起了怒火,从自己车内取出砍刀刺中王某腹部一刀后离开现场,王某遂被在场的其他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因左腹部锐器创刺入腹腔,切断肠系膜下动、静脉,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次日,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其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希望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因挪车事宜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捅刺对方腹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案发当日张某欲驾驶轿车离开,被王某所驾轿车停在其车前而无法驶离,王某先后持菜刀、啤酒瓶口欲击打张某均被在场人员拦下。挪车事宜本系琐事,涉事双方若能理性退让即可避免悲剧的发生。但张某和王某均因逞强而发生口角,张某去而复返,使本已趋于平息的争端升级,王某率先持械,先后二次欲击打张某未果,二人的行为均对矛盾的加剧起到推动作用,即二人对本案的引发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王某并未实际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故其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法院近日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閱讀更多 二三裡資訊瀋陽 的文章